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讲义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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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历年分值在3-4分左右,考试形式为客观题。今年教材在本章没有变化,所以估计出题模式类似于往年。2.本章页数虽多,但只须把握要点即可,重点在第一节、第五节、第七节。3.本章学习建议抓大放小,要突出重点,并且少纠缠“为什么”。【考点一】国有资产法概述(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时有出题,其中最容易涉及的是人员的任免和损失责任处罚。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补充】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

3、事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兼职限制:(1)一般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1电话:400-600-8011网址: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2)特殊规定:——相对禁止董事、高管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除外)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参股公司兼职(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除外)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年度经营业

4、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绩考核任期经营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NOT国有参股公司)的主绩考核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例题·单选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A.董事长B.总经理C.副总经理D.总会计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责任划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直接责

5、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任企业分管负责企业主要负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相关责任人人责人上级企业负责上级企业负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人责人企业主要负责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使决策失误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参与决策的其他人:相应责任,表明异议可以免责总会计师或财企业主要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务负责人责人重大资产损失未追究相关人员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任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2电话:400-600-8011网址:

6、cpa.gaodun.cn微信公众号:gaoduncpa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是()。A.直接责任B.主管责任C.分管领导责任D.重要领导责任『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考点二】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

7、权益的重大事项(四星)【考点介绍】本考点相对比较重要,经常会有命题,建议关注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国有资产转让的要求。一、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①合并、分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发行债券;④分配利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⑤解散、申请破产;⑥改制股东(大)会或董①进行重大投资;②为他人提供大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国有额担保;③转让重大财产;④进行独资公司(董事会)大额捐赠【补充】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

8、的意见和建议。2.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还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NOT国有参股公司【例题·单选题】(2014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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