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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造潍坊农业品牌,增强我市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使用“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并按本办法的程序取得认定。第二章基地条件第三条基地必须有龙头带动。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龙头”可以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也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其
2、它形式。第四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瓜菜露地面积应达到2000亩以上,设施栽培100亩以上,果品500亩以上,茶叶200亩以上,粮食、干果2000亩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13第五条基地必须有生产标准。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为依据)。基地必须有相关农产品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第六条基地必须实行统一生产管理。基地应按一定比例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基地应建立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
3、登记制度;基地产品不得检出高毒剧毒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成分。第七条基地必须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基地应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基本生产单元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第八条基地产品必须通过质量认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要求,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第九条13基地必须开展质量检测。有条件的基地要设立农残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建立质量检测计划和检测制度,就近借助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残检测。检测结果
4、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第十条基地产品必须实行包装销售。出售的产品必须有商标,并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第十一条基地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龙头企业应与农户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与农户的质量追溯机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农业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基地建设单位(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关于申报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
5、产基地的请示;2、县市区农业局关于申报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请示;3、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表;4、基地建设情况介绍,包括基地建设(产品认证)基本情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要措施,今后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等;5、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地、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6、基地产品生产技术规程;137、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8、企业营业执照、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9、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10、基地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11、基地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12、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基地,还应提供质量安全责任书样本复印件;13、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市农业局
6、对各县市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第十四条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市农业局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基地应在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标志牌。第四章奖励政策第十五条对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奖励。第十六条获得“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基地,13优先申报省、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获得上级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基地产品可免检进入市内超市无公害农产品专营柜,并列入我市与国内各大城市
7、的“绿色通道”推荐名单;上级农业标准化项目资金优先向基地安排。第十七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潍坊市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字样。第十八条基地名单将在潍坊日报、潍坊晚报、潍坊电视台、潍坊农业信息网上对外宣传公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各县市区农业局对辖区内的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基地认证的有关材料等。同时对基地进行跟踪管理,如果基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基地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市农业局取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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