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规定合同管辖规定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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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保理合同管辖规定与司法实践作者:宋博(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清法律师团创始成员,个人微信号:eddycandy-song)随着2012年商务部在上海和天津两地设立商业保理试点,商业保理在我国发展迅速,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大量出现。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保理合同和基础合同两个合同,法律关系较复杂,具体适用哪一个合同的管辖约定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同时,保理合同纠纷涉及保理商、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选择对案件管辖也有直接影响。但目前我国对于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还未有全国性的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笔者作为国有大型保理公司的

2、法律顾问,根据实务中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及思考,拟从法律规定与当前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一、保理合同概述为方便探讨,先简要介绍下保理及保理合同等相关概念。(一)保理及保理合同的概念精彩文档实用标准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论商业保理还是银行保理,保理业务都是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中的一项或几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

3、即债权人与保理商间,就应收账款转让及保理服务等进行约定的合同。(一)保理合同的类型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

4、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二)保理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保理合同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的债权转让为前提,其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三方:一是保理商,即受让应收账款并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或商业保理机构;二是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以下称债权人),

5、同时也是应收账款的转让人;三是基础合同的债务人(以下称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负有偿还义务。多数保理合同和部分基础合同中还涉及有保证人,但因保证关系是附属于保理合同或基础合同的从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在纠纷案件中一般不作为完全独立的一方,因此本文暂不对保证人进行探讨。二、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存在的问题实践中,保理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因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同时债权人不履行回购义务,导致的保理商追索保理融资款的纠纷;二是因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纠纷,保理商向债权人追索保理款的纠纷。第二种纠纷的关系相对简单,即根据保理合同的约

6、定确定管辖。当保理合同没有约定时,依据法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纠纷的管辖,即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同时债权人不履行回购义务,导致保理商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时,保理商起诉时的管辖确定。这种情况下,保理商有三种选择:(一)仅起诉债权人此时,保理商是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要求债权人履行回购义务,回购应收账款。管辖的确定应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精彩文档实用标准(二)仅起诉债务人此时,保理商是以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身份,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7、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民诉法最新司解》),保理商可以依据基础合同的管辖约定起诉债务人。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债权为前提,该债权基于基础合同产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转让的即是基础合同的合同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实质是债权人将基础合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保理商,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根据《民诉法最新司解》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的,或者转让协议另有

8、约定且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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