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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福建省经济普查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工作手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福建省经济普查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工作手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12月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2013年统计年报和2014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2013年10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权利,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
2、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
4、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告知书尊敬的联网直报企业负责人: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我国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了解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及各主要生产要素构成,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这次经济普查,对于党和政府更好地把握改革发展全局,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协同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中小企业发展困境、拓展消费市场、发展节能环保和健康产业、发展科技服务业,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
5、益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将于2014年1月至3月全面展开。你单位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应配合当地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普查登记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关证照,以便普查人员开展证照图像信息采集工作。二、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你单位2013年统计年报作为普查内容,请按照联网直报要求报送普查数据。开网时间为2014年1月20日0时
6、,填报截止时间为2月28日24时。如有问题请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站(http://www.lwzb.cn/),或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00-166。三、普查登记后按当地普查机构要求配合普查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普查数据是认识国情、把握国力、制定国策的重要依据,搞准、搞实普查数据是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对象共同的责任。请你单位依法如实独立提供相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你单位信息严格保密,相关数据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统计法
7、》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而损害你单位利益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10-68512113。衷心感谢你单位对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祝你单位在新的一年取得良好业绩!2013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8、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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