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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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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第三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工程蓄水验收和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前必须分别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建设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开展专项安全鉴定。第四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客观、科学、规范。第五条国家能源
2、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的主要依据:13(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经审定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文件;(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第二章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第七条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3、。特别重要项目的安全鉴定单位可由国家能源局直接指定。国家能源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对安全鉴定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八条安全鉴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齐全的专家库,加强对技术专家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保证安全鉴定工作水平和质量。专家应从本行业工程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取。第九条安全鉴定单位应组织成立专家组,负责开展水电工程安全鉴定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查阅工程资料,对枢纽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价,编制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单位及专家组应对工程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14成果承担保密责任。第十
4、条安全鉴定专家组主要成员应由规划、地质、水工、施工、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工程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承担或从事过所鉴定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第十一条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深入现场检查工程实际状况,调查分析工程应具备的安全鉴定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建设各方配合工作的要求,制定安全鉴定工作计划。第十二条安全鉴定专家组原则上应在工程现场编写安全鉴定报告。在形成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与参建单
5、位交换意见。第十三条安全鉴定报告应经安全鉴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四条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或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委员会报告蓄水安全鉴定或竣工安全鉴定工作情况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性意见,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十五条各安全鉴定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安全鉴定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本年度安全鉴定工作基本情况、水电工程安全现状总体分析评价、存在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及有关建议。15第十六条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完
6、成的安全鉴定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安全鉴定过程进行检查,对安全鉴定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视情定期予以公布。安全鉴定工作有重大失误或安全鉴定报告质量低劣的,安全鉴定单位应向安全鉴定主管部门作出说明、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与安全鉴定单位签订合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第三章参建单位职责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配合安全鉴定单位认真做好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监
7、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参建单位及时提交安全鉴定所需的资料,并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参建单位对安全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安全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主持单位。16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不得妨碍和干预安全鉴定单位和安全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参建单位在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
8、理、安全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四章蓄水安全鉴定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主要为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包括挡水建筑物(含渗流控制工程)、泄水(排沙)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的进(出)水口、下游消能防护工程、具备条件的发电引水工程等主要水工建筑物及近坝库岸,金属结构工程、配套电气设备工程及相关的安全监测工程。第二十五条根据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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