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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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事项共同实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备注类别施机关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参照纵向清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单,由“国家承担国家法定计量行政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1法定计量检定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许可(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

2、构;机构任务授权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更名。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参照纵向清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单,由“部门行政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3、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2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企事业最高许可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计量标准器具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核准”更名。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1页,共4页1.《计量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1.制造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许可证核发合格

4、,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参照纵向清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单,由“制造制造、修理计量器。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行政(修理)计量3具许可证核发(含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许可器具许可”更2个子项)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5、名,并相应调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整子项设置。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第九条第一款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2.修理计量器具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许可证核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因制造或修理场地迁移、检验条件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兼并或重组等原因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1.

6、《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参照纵向清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单,由“除国2.《标准化法》家、省属单位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和食品类外的4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认定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资质认定复评3.《产品质量法》审(不含扩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项)”

7、更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2页,共4页参照纵向清1.气瓶充装单位1.《特种设备安全法》单,由“移动资格许可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行政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5资格许可(含2个许可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充装资格许可子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

8、区、直辖市的特”更名,并相2.移动式压力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应调整子项设器充装单位资格置。许可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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