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票据法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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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重点难点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A、关于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

2、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一般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在此注意掌握两个要点:(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票据行为代理  (1)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称签章,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

3、效力。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但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

4、,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根据有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

5、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所有丧失的票据均能采用此种方式(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

6、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不确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至此,票据丧失后的权利补救措施得以完成。  (3)普通诉讼。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抗辩  ★对物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  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

7、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

8、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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