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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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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原法条新法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地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地顺利进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地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
2、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地顺利进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地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地未成年人犯罪地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地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地辩护权
3、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地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地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地刑事案件.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地案件.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地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第三十
4、一条本章关于回避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地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地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
5、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地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地,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
6、办理案件地机关.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地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地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地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地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地,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
7、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地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辩护人地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地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地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8、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地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地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地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地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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