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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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阳县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权力共66项)填报单位:青阳县林业局填报时间: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县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单位:青阳县林业局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1行政许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

2、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发证单位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提交的文件要资

3、料齐全、规范、有效。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核发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填写许可证;属集体、个人的,由乡镇林业管理站将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发证单位将许可证直接发送给申请单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4、(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5、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许可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许可的;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4、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5、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6、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7、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13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三条采伐林木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省、设区的市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核发;  (三)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有批

8、准权的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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