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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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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王小姐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30日签定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出纳工作。2006年年初公司组织员工到香港旅游,1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指派王小姐将2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并没有提供到银行兑换的相关材料,而是要求王小姐与银行门口的“黄牛”兑换,并派会计和一名保安陪同。王小姐及其同事到银行提取现金后在银行附近与“黄牛”私下交易,对方检验了人民币的真伪后要求王小姐一行原地等候,但该“黄牛”一去不复返。王小姐只能提着未兑换的人民币回公司。可是,打开提包一看,顿时傻了眼,20万人
2、民币除了2张是真的外,其他都是冥币,钱被掉包了。公司立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公司认为,王小姐在兑换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疏忽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赔偿,从2006年1月开始每月扣除王小姐工资的20%,并调整了王小姐的工作岗位。王小姐认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且不同意工作岗位调整,提出辞职,并于2006年3月18日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被扣除的工资。王小姐的请求能被支持吗?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指派小王私自兑换港币,应视为职务行为。但小王身为财务人员,
3、明知私自买卖港币违法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并在兑换中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公司有权给予小王一定处分。但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承担经营风险。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小王也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公司要求小王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
4、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2、崔小姐与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订了自2004年9月1日起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从事海运业务操作工作,每月工资2200元。劳动合同中还写明,崔小姐应按岗位职责的规范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者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2005年3月,甲公司承接客户委托,承运货物至西班牙。运输公司某车队按照甲公司的指令到客户指
5、定的仓库将货物装箱后,在填制进港箱单时,运输公司向甲公司询问货物卸货港地点。www.fdcew.com房地产E网崔小姐承接该项询问,答复运输公司卸货港的代码为“SPE”。但“SPE”实际为意大利LASPEZIA港的缩写代码,而不是目的地西班牙港口的代码。港区操作人员根据装箱单上卸货代码所表示的卸货地点,按照卸货的先后顺序对集装箱在货运船舶上位置进行排放。由于装箱单表示的卸货港与客户要求的实际卸货港不一致,导致货箱放置的位置错误,货箱被重新吊放,产生额外的3139美元的改港费用。甲公司在支付了该笔费用后
6、,在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与崔小姐发生了争议,于是在崔小姐的2005年3月份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崔小姐为追索被甲公司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请求,于2005年4月21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于2005年4月23日也向该会申请仲裁,要求崔小姐赔偿经济损失。仲裁机关以甲公司的请求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崔小姐的申诉事项,仲裁机关认为造成甲公司损失的责任归属未能明确之前,甲公司不应克扣崔小姐的工资,而甲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应通过另一法律途径追索,仲裁机关作出了甲
7、公司返还崔小姐2005年3月被扣的工资人民币1000元及其他内容的裁决。甲公司不服仲裁机关作出的决定和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崔小姐承认其告知运输公司的卸货港代码为SPE,因而导致了承载货物的集装箱在运输船舶上排放位置的错误,使甲公司额外支付了3139美元的改港费,崔小姐自愿以人民币3500元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崔小姐自愿承担的数额已足以弥补其在此损失范围内的过错责任。据此,对甲公司要求崔小姐赔偿3139美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8、审理后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小姐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该由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崔小姐表示自己确实存在过失,其对客户指定的卸货港地点是知情的,其只要对SPE代码含义作一番核实,即可避免差错的发生。在庭审中,崔小姐也未能举证证实其所称的发出错误指令是由船运公司造成的,因此也没有正当的免责事由,应当对其行为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甲公司应该建立、健全避免或减少差错产生的机制。差错的产生而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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