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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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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按照“技术引领、公益优先、培养人才、服务创新”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培育发展
2、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以项目为载体组织实施,按支持领域分为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公益性科技攻关类项目、创新创业扶持类项目、科技合作类项目和科技人才(团队)创新类项目等。根据实际需要,省科技厅可对项目类别进行适当调整。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竞争择优和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采用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开展市场导向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共同出资,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
3、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四)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过程监管,签署委托协议,监督协议执行;(五)负责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和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六)推动项目取得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科技报告;(七)完善省重点研发计划内容,优化任务布局。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择优推荐本系统、本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立项;(二)签署项目执行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
4、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四)按约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五)受省科技厅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实现既定目标;(二)实行项目法人制,建立新型科研项目实施机制;(三)严格执行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四)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五)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第八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5、是指由省科技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文件规定,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委托并严格履行委托协议事项;(二)提供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等服务;(三)提供年度和中期检查、期末验收、绩效评估服务;(四)项目验收后的后续服务,包括项目资料归档,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第九条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
6、统),实现项目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完善科技智库和项目专家库。积极推进项目信息公开。第三章项目指南第十条重大科技创新类项目须依据五年科技创新规划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智库专家,按照项目指南征集和发现机制要求,邀请相关方面参与项目指南论证,广泛征求政府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意见,达成一致后,形成年度项目指南。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各分类项目的重点任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方向和考核目标等内容。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凡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
7、机构均可申报。第十三条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要求。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部门或本地区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项目管理渠道分别受理申请材料。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十六条省科技厅自主组织或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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