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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国土厅文件粤国土(地籍)字[1998]52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规划)国土(房产)局:现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国土[籍]字第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有关《变更调查记事表》和《地籍调查表》问题,统一使用省制定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厅地籍处。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国土厅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印打字:屠伟莉校对:戴文举共印140份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1998]国土
2、[籍]字第36号关于印发《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技术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现将《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主题词:地籍规章通知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1998年3月10日印发打字:郭庆敏校对:杨在田共印200份-2-附件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
3、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内容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1.3实施
4、单位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4地方补充规定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1.5本实施细则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1-2、准备2.1资料的准备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e、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表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f、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g、必要的变更数
5、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h、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2.2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3.1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3.2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3.3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3.4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著于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
6、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4、检查、审核4.1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2-4.2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4.3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4.4检查恢复界址点。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亦应根据原勘丈资料检查界标是否移动或丢失,如已移动或丢失,应恢复丢失界
7、标。对已丢失,但变更后是废弃的界址点可不恢复。如果检查界址点与邻近界址点或与邻近地物点间的距离与原记录不符,则应分析原因控不同情况处理。a、原勘丈值错误,以新勘丈结果为准;b、新勘丈值错误,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断;c、原勘测值精度低造成的,则用红线划去原数据,填写新勘丈数据;如不超限,则保留原数据;d、如是标石有所移动,则应使其复位。界址点检测精度与适用范围见表1。界址点间距及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间距允许误差表1单位:厘米-3-5、界址未发主变化的宗地的变更地籍调查5.1变更地籍号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线变化引起宗地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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