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影响自愿披露水平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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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期(总第128期)财经论丛No.1(General,No.128)2007年1月CollectedEssaysonFinanceandEconomicsJan.2007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影响自愿披露水平的实证分析乔旭东,孙美华,巫升柱(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49)摘要: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自愿披露指数回归模型,从公司内部治理视角实证分析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的相关因素。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与国有股持股比例、董事会持股成员比例、忙碌独立

2、董事比例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而与监事会持股成员比例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关键词:自愿披露水平;内部治理结构;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F23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892(2007)0120089208一、引言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是否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研究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SimonS.M.Ho.&ShunWongKar.(2001)研究了香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存在性与自愿披露程度呈显著正相关,而董事[1]会中家族成员的

3、比例与自愿披露程度呈显著负相关。GeraldK.C.&GrayS.J.(2002)通过对60家香港上市公司和62家新加坡上市公司1997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与股权分散度呈显著正相关,对于香港的上市公司来说,自愿披露水平还与家族控制程[2]度呈显著负相关。L.L.Eng.&Y.T.Mak(2003)研究了新加坡交易所158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与管理层持股比例、外部独立董事比例呈显[3]著负相关,与政府持股比例呈显著正相关。F.A.Gul&

4、S.Leung(2004)研究了香港385家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自愿披露水平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发现上市公司的自愿披露水平与董事长、CEO两职合一、有经验外部非执行董事的比例呈显著负相关,并且有经验外部非执行董事的[4]比例越高,自愿披露水平与董事长、CEO两职合一呈负相关的关系越不显著。AnilK.M.&JamesM.P.(2004)研究了捷克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发现当投资基金持股比例较低时,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呈显著正相关,而当持股比例较高时,持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呈显著负相关

5、。从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受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内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系统性研究起步较晚。尽管如此,有关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乔收稿日期:2006208223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402010)作者简介:乔旭东(19712),男,陕西富平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孙美华(19802),女,山西大同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巫升柱(19702),男,福建厦门人,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89·财经论丛2007年第1期旭东(2003)认

6、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双向互动的构架,有效的公司治理[5]结构将有助于信息披露行为的改进。崔学刚(2004)通过对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透明度之间的关系。李豫湘等人(2004)研究指出,自愿披露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成U型关系,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无显著相关性。钟伟强和张天西(2006)构建了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水平与公司治理结构各因素间[6]关系的多元回归模型,揭示出公司治理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内生约束机制。在上述研究基础之上

7、,本文对国有股持股比例、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等因素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并引入了新的内部治理结构因素,如董事会持股成员比例、监事会持股成员比例以及忙碌独立董事比例,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深入探讨了内部治理结构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机理,以期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路。二、研究假设徐晓东和陈小悦(2003)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公司有着更高的企业价值和更强的盈利能力,在经营上更具灵活性,公司治理的效力更高,其高级管理层受到来自企业内部以及市场的监督和激励也明显多于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公

8、司(以下简称“国家股股东公[7]司”)。与之相反,国家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位置更为稳固,受到外部控制权市场的威胁小,在高级管理层轮换的防御上宛如受到了“堑壕”(Entrenchment)的保护,从而形成政府对国家股股东公司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在产权上超弱控制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股股东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维护其内部人控制地位,自愿披露的内在动力不足,自愿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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