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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影影财/彩夭/学/彩款2005年6月型堂巡鳖型坠唑坐迪Jlln.,2005第27卷第3期。V01.27№.3我国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武彪(厦门大学财政系,福建厦门361005)[摘要]我国现在主要采用直接抵免法,不允许采用间接抵免方法。应在国内税法中制定相应条款,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主体和对象,完善对外税收协定。现阶段我国对外投资主要是流向了避税港,应制定避税港有关税收制度,防止纳税人国际避税。对境外盈亏应不允许互抵,实行分国不分项弥补是较可取的选择。[关键词]税收抵免;税收协定;双重征税[中图分类号]髓12.42[文
2、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5)03—0112—04hnpro衄C№’sT赧C删tSy蜘WUBiao(脚t.ofPublicFirlance,Ⅺ锄enU试vers时,Ⅺa啪n361005,CIlim)Ah面眦t:ThecIlIrerltahine∞ta)【creditpI枷ceisdirectcredit功lllertllanincIirectones.Rel创丑nt刚sior峙shouldbeirlcludedindo-Ⅱlestictaxationlegisl砒io璐tosetupthes山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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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i6cinsleadofi胁specmc舶n-isⅡation.1沁yWords:taD【c同it;imema£i0玎旧ltaxation雄盱矧ment;doubletax撕on‘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外控股子公司或直接设立分公司从事跨国生产经营活动,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常见和主要方式。实践中许多国家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采用分公司形式在境外经营,那么其所得通常要在来源地被征一次税,分配到居住国时又要被征一次税,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得被征了两次税,这就是法律意思
5、上的双重征税;如果纳税人采用子公司形式在境外生产经营,子公司所得在来源地要缴纳所得税,分配到母公司时,又要承担母公司所在国的纳税义务,即不同纳税人同一所得被征收了两次税,这是经济意义上的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抑制了投资积极性,阻碍了资本的正常流动。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都在税法中规定,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承担的税款,可在母公司或总公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从而全部或部分地消除双重征税。就我国来看,仅允许分公司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在总公司所汇总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而子公司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却不能在母公司的应
6、纳所得税中扣除。也就是说,我国国内法仅允许直接抵免,禁止间接抵免。但我国对外签订的许多双边税收协定中,都规定纳税人持有缔约国子公司10%以上股份,就可享受间接抵免。此外,我国税法没有对抵免主体和对象做具体规定,没有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制度,境外亏损处理办法也模糊不清。我国税收抵免制度的这些缺陷,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税收利益的保持,也有悖于税收中性,应该加以明确和完善。一、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主体和对象税收抵免的主体和对象是税收抵免制度的首要问题。税收抵免的主体,是指哪类纳税人有资格抵[收稿日期]20Q5—03—2
7、9[作者简介]武彪(19r79一),男,安徽肥东人,厦门大学财政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税收理论与实践。·112·万方数据桫西/戤/彩彤学/学/敦2005年6月型堕幽鳖型坠竺业堡坐避J蛐.,20Q5第27卷第3期v01.27No.3免外国税收。遗憾的是,我国税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几乎一片空白。相反,美国税法的规定却极为详细,明确指出三大类纳税人具有抵免资格。因此,我们可借鉴美国做法,将纳税人分为三类:一是中国公民和国内公司,其向任何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均可获得抵免,但对来源于中国不承认的国家、与中国断交或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支持中
8、国国家分裂或恐怖活动的国家的所得税不能要求抵免;二是外籍中国居民,根据外交对等原则,如果外籍中国居民国籍所在国给予我国居民税收抵免,我国即给其同等待遇;三是非居民外籍个人和外国公司,他们如果在中国从事交易或营业活动,从国外获得所得,该所得与在中国的交易或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也可获得税收抵免。税收抵免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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