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意的在存度制销撤决裁裁仲事商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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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意义  谢新胜  有人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必要,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两者的功能不一样,前者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救济,而后者只有在胜诉方启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时,败诉方才可申请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不少学者与仲裁实务界人士都认为,由于仲裁地的选择往往具有偶然性,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本身并没有多少实际利益,而且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方便当事人拖延仲裁执行的时间,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更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因而,撤销裁决本身没有任何法律后果,裁决的撤销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仲裁地法院也没有必要非得对仲裁程序进行干预,只有在仲裁裁决的执行阶段,法院的司法监督才是必要的,因为仲裁程序的最终目标是仲裁裁决得到履行或为法院所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只有在执行阶段,用国内立法对仲裁加以控制才是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一个因素。一言以蔽之,由于国际商事仲裁“非本地化”了,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已显得无足轻重,完全可以由仲裁裁决执行阶段的司法监督所取代。但这并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实际情况。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裁决义

3、务时,有时只能给胜诉方以不充分的司法救济,它不能代替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动救济。由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然是仲裁胜诉方,对败诉方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被动救济,只有在胜诉方提出执行申请且法院受理后,才能启动。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共有的司法救济权利,胜诉方可能认为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充分支持,从而启动裁决撤销程序;败诉方则可因其仲裁败诉,仲裁庭裁决有误,同样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一旦取消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于胜诉方而言,如果不满仲裁裁决作出的赔偿数额,将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因为如果胜诉方提起裁决的执行程序,就应视为认同仲裁裁决的结果,执行法院最多

4、也只能执行裁决内容,不可能给予更多司法救济,但如果胜诉方不提起执行程序,他可能连裁决结果所赋予的“不充分”利益也无法实现。而对败诉方来说,他将无法主动寻求使仲裁裁决归于无效的途径,而被动受制于胜诉方何时、何地发起执行仲裁程序,使法律关系处于无法预料的不稳定状态。这种弊端在败诉方财产分布在数个国家时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只要胜诉方不断地挑选执行法院并提出执行申请,它就得不断地以同一理由抗辩,而只要有一国法院支持了执行申请,其他国家法院的不予执行决定纯属一纸空文。S.E.E.E.v.Yugoslavia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案裁决1956年作出,到1986年还在申请执行,原因

5、在于被申请人在多国拥有财产,又没有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撤销该裁决。所以,对裁决依赖完全被动的承认与执行手段并不可取。  其次,有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履行并不需要依靠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如果不承认仲裁地国撤销仲裁裁决的效力,并取消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无异于对败诉方当事人拒绝司法。例如,“百事仲裁案”作为我国企业参与的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四川韵律公司(下称四川韵律)与百事公司于1993年确定合作关系,设立四川百事公司(下称四川百事)。2002年8月2日,百事公司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百事中国)以四川韵律和四川百事严重违反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

6、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院裁决终止上述4公司分别签署的《中美合作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下称《合作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并解散合作公司四川百事。仲裁院受理了这一仲裁申请,并于2003年8月7日在程序上作出初步裁决,对百事中国为一方当事人,四川韵律为另一方当事人,有关合作合同的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对百事公司为一方当事人,四川百事为另一方当事人,有关商标许可合同以及原材料供应合同的案件,有管辖权。仲裁庭经过审理于2005年1月26日做出裁决,以四川百事“不配合检查”和“跨区销售”为由,裁决终止商标许可合同和浓

7、缩液供应协议,并全部驳回四川百事的反请求。裁决作出后,百事中国自行终止了商标许可合同和浓缩液供应协议,四川百事陷于停产状态。仲裁庭对该案作出裁决后,仲裁裁决在合并仲裁及仲裁员公正性等方面受到四川百事的高度质疑,四川百事在四川国资委的支持下,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一裁终局,该裁决作出即生效,百事公司自该裁决作出之日起就有权终止浓缩液供应,并拒绝四川百事使用其注册商标。需要说明的是,对仲裁裁决的撤销而言,一国法院只有对本国仲裁裁决或以本国法律为仲裁程序准据法的裁决才享有撤销权,这既是《纽约公约》的隐含规定,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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