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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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咨询电话咨询电话0772-5865187监督电话0772-51230439设定依据【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

2、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实施对象企业、事

3、业单位、机关、个人。11行使层级县级。12权限划分【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4、,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行政内容【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

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法定办结时限30日。15

6、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16结果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2。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属机构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处罚项目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7、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19追责情形

8、因不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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