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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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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发生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第三条执行。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9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公开事故信息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 事故信息报告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电话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快报。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部直属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以下统称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主管单位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报告县水利局的同时,应当报告水利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部直属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当逐级报告水利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9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
4、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第七条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随后补报文字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县级水利局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部直属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快
5、报水利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水利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前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水利厅和水利部。3、第八条 电话快报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九条 文字报告的内容包括:9(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
6、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文字报告按附表1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第十条 对于不能立即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报告内容、时限和方式报告,其后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补报有关事故定性和调查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当日及时补报。第三章 事故信息处置第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
7、作组或专家组,做好事故处置有关工作。水利部事故信息处置程序:(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9水利部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国务院,由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三)较大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四)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监司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五)部直属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由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处置措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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