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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兴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非煤矿山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监管股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8
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3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3、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股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4行政许可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特种作业人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安监局委托下放5行政许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
4、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山监管股自治区安监局直接下放—66—6行政许可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5、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自治区安监局直接下放7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广
6、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5〕14号)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股自治区安监局直接下放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
7、监管法规〔2015〕14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自治区安监局直接下放2.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后续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6〕1号),拟取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9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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