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仅靠“国家队”远远不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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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仅靠“国家队”远远不够等-法律公益诉讼仅靠“国家队”远远不够等公益诉讼仅靠“国家队”远远不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两年,《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陆续修订,明确了省级消保委等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组织可以进行公益诉讼。但客观地说,公益诉讼主体的门“还

2、是窄的”,目前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还不足以打痛无良企业和商家。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院这支“国家队”提起公益诉讼,相对之前消协等社会组织,当然有其优势: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财力、人力也更为充足。但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其潜在的困难也不小。事实上,检察院行使公益诉讼功能,有以下主要障碍:一是没有法律的充分授权。好在这个问题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的形式基本解决了。二是公益民事诉讼也是民事诉讼,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官司,就是

3、“官告民”,打破了之前“民告民”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三是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的成本投入,特别是胜诉后赔偿金额的分配和使用,“试点方案”还没有明确说法。四是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还得与法院、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好关系。总之,公益诉讼来了“国家队”,这是对既有公益诉讼的突破。从“试点方案”也可以看出,检察院推行此次改革的谨慎和决心。我们乐观其成。“毒豆芽案”无罪判决的法治价值据报道,最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无根豆芽”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2014年12月11日,该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

4、处两人五年零六个月和五年有期徒刑。案件上诉后,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连山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改判。因为上述两名芽农对豆芽生产经营监管脱节,“无根豆芽”被认为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他们生产的豆芽被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但迄今为止,并无科学证据表明这几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及地方政府曾出具评估报告,为其安全性背书。2015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根水”(含有

5、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以上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按照这个公告,禁止使用、经营是一回事,是否不安全、有毒有害是另一回事,“无根豆芽”本身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的符号。因此,是否符合《刑法》等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能仅凭“无根豆芽”的外观或其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或4-氯苯氧乙酸钠等来判断,不能在“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之间简单画等号。“无根豆芽”案获无罪判决,与依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严厉

6、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和严肃问责失职渎职并不矛盾,体现了无罪推定、罪刑相当与有罪必判、有错必纠高度统一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法律判决越来越多,让我们更多地看到了司法进步和法律理性回归的希望。(《北京青年报》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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