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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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编辑整理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

4、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科技、能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

5、保护、粮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业知识分享WORD格式编辑整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

6、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转型升级、专项奖励、政策性补贴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7、、报刊、网络等履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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