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版】行政处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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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讲解2014年11月【本讲结构】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外部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VS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主体对内部相对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处理。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内容: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1.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

2、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2.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分析】责令改正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属于行政命令。【链接】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1.查审分

3、离: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一事只能罚款一次,多事可罚款多次:即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两次是可以的。【示例】某食品加工厂食品卫生有问题,被卫生局以违反《卫生法》中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工商局以无证经营食品加工为由处以1万元罚款。2.可以行政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4、:即一个行为触犯一项或多项法律,可分别进行行政处罚,但罚款只能一次。【示例1】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2000元罚款,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示例2】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机关处以暂扣执照,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例题·多选题】甲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公司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于是在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就吊销了A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5、)。A.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税务行政处罚B.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税务行政强制C.甲市税务机关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该处罚程序违法D.甲市税务机关没有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该处罚程序不会因此而违法E.如果甲市税务机关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A公司逾期不改正的,该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创设权规定权法律各种处罚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作出规定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地方性法规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注意】可设定暂扣企业

6、营业执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其他证照的处罚,可设定吊销个体户的执照的处罚部门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性规章警告;罚款【注意】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总结】口诀:处罚设定不随便,法律法规规章限;人身自由看法律,警告罚款规章见;若是吊销企业照,地方法规无权限。【补充1】部门规章可设定的罚款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3倍且≤30000元超过限额报国务院批准没有违法所得≤10000元【补充2】另一视角看设定行政拘留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罚款警告其余法律√√√

7、√√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限)√×地方规章××√(限)√×其他规定×××××【例题·单选题】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苏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旅游业营业管理条例》无权创设吊销个体旅馆营业执照的处罚B.南京市政府颁发的规章只能对上位法创设的处罚作出具体规定C.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就某一违法行为设定给予1-5万元罚款,南京市政府的配套实施规章中不可以将该罚款幅度规定为5-8万元D.南京市政府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8、管辖及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2)税务所可以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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