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城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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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展现城市独特韵味,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磐安县城区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是城区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磐安县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简称亮化办)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区的城市照明监督管

2、理工作。第五条县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电力、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交通、水务、林业、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9-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

3、。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一)城市道路、住宅区、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游步道;(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四)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第十一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区(文溪:东磐交界入城口-联进;根溪:独秀桥-群团活动中心;深泽溪:双溪公园-溪文)沿溪两岸核心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区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三)城区重要道路两侧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区主要出入口沿线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五)主要桥梁等市政设施;(六)城市标志性

4、建筑物、构筑物;-9-(七)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八)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九)县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的其他范围;第十二条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地块位于城区(文溪:东磐交界入城口-联进;根溪:独秀桥-群团活动中心;深泽溪:双溪公园-溪文)沿溪两岸核心区域内的,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一)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负责照明规划方案的审查。(二)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附件。(三)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景观照明方案的审查备案及监督验收工作。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附属

5、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将建设资金纳入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性资金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一)城市道路附属功能照明设施由政府负责;-9-(二)其他建设项目的附属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七条城市道路附属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政府投资;其他建设项目的附属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投资。第十八条城

6、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一)位于城区(文溪:东磐交界入城口-联进;根溪:独秀桥-群团活动中心;深泽溪:双溪公园-溪文)沿溪两岸核心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已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负责。房地产项目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二)非城区沿溪两岸核心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负责。第十九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政府负责实施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城市景观照明

7、实施项目,由产权单位投资。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县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城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运营单位,要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启闭方案执行。-9-第二十二条城区(文溪:东磐交界入城口-联进;根溪:独秀桥-群团活动中心;深泽溪:双溪公园-溪文)沿溪两岸核心区域内的城市照明设施、使用政府投资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经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移交亮化办管理:

8、(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符合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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