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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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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浅析[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在刑法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有三款,分别是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对司法机关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案件质量,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依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树立和弘扬正气,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以下几个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界定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说明。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引言被告人张津龙
2、,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人,个体业主。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问明情况将布拿给李志泉。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一下,嫌布小,即扔到张津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志泉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他人劝开。张津龙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即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但张没有述手。接着李又用右臂夹住张津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身高体壮,张身体瘦小,张挣脱
3、不开。张津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志泉乱捅,将李的右手臂捅伤,但李仍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志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屈于防卫过当。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津龙的行为展于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张津龙的行为屈于正当防卫。理由是:(1)张的行为符合前提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严重暴力行凶时进行防卫。(2)张的行为符合出于为本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
4、图的主观条件。(3)张的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张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要正确的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特别是时间条件和必要限度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防卫的情况往往是非常复杂的,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如果把握的不好往往会导致防卫过当从而使防卫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那么,什么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是防卫过当?如何把握防卫的时间和必要的限度呢?笔者认为要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首先要明确二者的概念及其构成的条件。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1、概念,
5、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屈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①2、构成条件条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但刑法理论上对不法侵害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能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而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②不法侵害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两者之间是量与质的差别,这种差别是瞬间可以转化的。因此,要求防卫人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对不法侵
6、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作岀是犯罪行为,抑是其他违法行为的准确判断是不现实的,如此苛求实际上就剥夺了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权利。条件二、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实行正当防卫的基础。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行为,说明他们出于防卫的意图,主观上没有罪过。条件三、时间条件。防卫人什么时候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限问题。〈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明确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范畴
7、。具体来讲,有“前限”与“后限”之分。一般地说,凡是着手实施不法侵害,使法律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直接危险的状态之下,就可以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这是进行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前限”。要强调的是,这种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现实的,而不是臆想的、推测的,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也不是谋划犯罪的主观犯意形成。实践中常常发生两种情况。一、一个人因认识上的错误,把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以为存在,并实施所谓的“防卫”,给无辜的他人造成损害,此谓“假想防卫”。二、对他人仅仅的侵害意图的流露(或许这种流露是真实的),或者不法
8、侵害尚未着手实行,还不构成直接面临的现实的威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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