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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法/公平原则/社会权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2、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法/公平原则/社会权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
3、)。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目标。而和谐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及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并积极地确认和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和谐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根基。为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永久生命力,尤其是动态性、开放性、常态性、创新性、竞争力和可持续性,必须夯实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脱离了法治基础,和谐社会只能成为海市蜃楼。为实
5、现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区域利益与全国利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企业利益与利害相关者利益、人类利益与自然环境利益的兼顾与协调,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调整器功能。... 完善而和谐的立法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的前提。应该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抓紧清理、废止阻碍和谐社会构建的立法文件。要充分发挥立法对和谐社会的推动、保护和规范作用,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角色定位,必须以“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指导,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国情出发
6、,大胆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以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价值取向,进行立法改革,构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与改革发展规律相契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和谐法律体系。... 加强社会立法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体系,必须像重视经济立法一样,重视社会立法。从法理上看,现代法律可以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是把社会法列为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从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看,社会法的完备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法治水平的成
7、熟程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社会立法步伐也不断加快。这些社会立法内容丰富,渊源各异,不仅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且表现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老年人保障法》。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含其前身劳动部)、民政部等部门也颁布了不少维护和增进社
8、会公益的部门规章。1997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法体系的健全无异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法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制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