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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3 基本规定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11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3基本规定3.1施工范围及施工等级3.1.1影响和可能影响铁路行车或铁路行车设备安全的下列施工应纳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1直接或间接影响铁路行车安全、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2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m范围内的非爆破施工。3距离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m范围内的爆破施工;距离铁路行车线路中心200m以外可能影响铁路行车的特殊施工。4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既有铁路更新改造施工。3.1.2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等级划分:l国家铁路(含合资铁路)施工应执行铁道部对营业
2、线施工等级的划分规定。2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施工等级划分应执行其铁路管理机构的规定。无规定时,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施工等级。3上述等级划分后,施工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或分解,达到风险控制目标。3.2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与风险控制3.2.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源、危害因素进行辨识、排查。对已经辨识、排查出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应进行风险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其风险级别。3.2.2风险级别应分为低度、中度、高度三级。不同级别的危险源、危害因素应按以下规定采取对策和措施:1低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
3、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2中度危险源、危害因素,应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3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除必须制定并实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控制计划等)外,还应制定应急预案。3.2.3对于中、高度级别的危险源、危害因素,施工单位应编制风险控制计划。风险控制计划一般应包括风险名称、过程、范围及目标、保证措施、所需资源及投入、责任人和责任、起止时间或过程、监督、检查。3.3专项施工技术方案3.3.1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编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深
4、度应适虚施工等级划分,并与风险控制目标要求一致。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主要应包括:1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技术难点、过程重点。2质量标准、关键技术3施工方法、工艺、流程4中、高度危险源、危害因素一5施工中应注意和重点控制的事项。3.3.2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喧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其中,国家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喧报铁路局批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报其管理机构批准,施工项目部编制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应经其上级单位审查。施工单位应对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3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进行
5、优化或变更时,应执行原方案审批程序。3.3.4铁道部规定的I、Ⅱ级施工和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为高级别的施工,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上报铁路局和建设管理单位核备(非国家铁路上报其管理机构核备)。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3.4施工许可及安全协议3.4.1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必须由取得铁路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担施工。3.4.2非铁路工程项目,进入铁路既有线范围内施工,必须经铁路局许可。未经许可,严禁施工。3.4.3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管理单位规定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未经批
6、准不得开工。3.4.4进入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各项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3.4.5安全协议书应由施工单位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应报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备案(非国家铁路按其管理机构要求办理)。3.4.6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
7、部安全分工。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3.5进场要求及开工条件3.5.1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选派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应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3.5.2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应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担任上述工作。施工要点指挥人员应有既有线施工要点经历。爆
8、破员还应具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3.5.3施工单位应对劳务工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劳务工不得担任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3.5.4施工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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