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若干理由word版下载

给付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若干理由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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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保险论文范文:有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若干理由word版下载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若干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若干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给付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由于合同性质和被保险人的特殊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威胁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各国保险法都对这类合同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此只做了几条简单的规定,存在许多漏洞与不足。【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2、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清楚地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极易诱发道德危险。我国新《保险法》虽然在2009年修订后实施,但其中对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的规定基本沿用了旧版《保险法》,并没有太大变化,其中存在着诸多漏洞与不足。本文对此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一、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限制对象之规定《保险法》第33条对死亡给

3、付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其中第1款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考其理由无非“以年幼无知、智虑尚未成熟之人为被保险人,容易发生受益人为图得保险金而谋杀被保险人之道德危险。"1同时第2款又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保险法》在原则上禁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而在第2款又只单独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前后两款保护的对象存在明显的偏差。我国《民法通则》笫1

4、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给付保险无可厚非,然而若被保险人是已成年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他人,均不能为其投保死亡给付保险,这样,这一部分精神病人,将丧失保险保障。而即使父母以外的他人可以为其投保死亡给付保险,《保险法》虽然规定须经其同意合同才能生效,但由于这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

5、力人同意能力存在欠缺,又加之保险金额不受保监会相关规定的限制,且此种被保险人多属家庭和社会负担,若为其投保死亡保险,难免不会发生道德危险。同样的理由也存在于《保险法》第34条中。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之“父母”之界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三种,虽然立法上将三种父母在与子女关系上做平等之规定,但三种形态中两代人之间的经济与情感联结显然有所不同。依常态判断,生父母在情感联结上优于后两者,养父母在经济联结上明显大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生父母、继父母。但从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

6、3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几乎不受任何实质限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就意味着,按照《民法通则》第11-12条之规定,只要是其子女未满18周岁,则无论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部分子女,父母均有投保的权力。根据国际立法之主流,对未成年人之死亡给付保险均予以严厉规制,并不允许父母在此理由上拥有特权。而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立法不加区分

7、地将投保之全权强加于其父母身上,显然为立法之一大漏洞。可见,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之规定,将亲权在死亡给付保险合同制度中做了扩张性性规定,产生了特权的效果。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之转让与质押我国《保险法》第34条关于保险合同转让与质押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这条规定显然也是适用于以非完全民事能力人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的,这样规定也是存在理由的。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一方将其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或者

8、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转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不能转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受益人享有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投保人一般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后,保险人、受益人可以转让人身保险合同,而投保人不得转让。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死亡,已谈不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理由,因此其合同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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