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与诉讼实践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与诉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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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与诉讼实践姓名:刘兆胜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吴建中20111125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股东有限责任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创造了条件,公司具有了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迅速成为公司的主流,股东躲在了公司的背后。但是,过度地强调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使一部分不怀好意的股东利用了公司的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徙具形式,债权人索债无门,股东却逃脱了责任,获取巨大利益,使公司制度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明显失去了平衡,为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英美国家在个案中以判例形式设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和限制,并成为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必然对这一制度造成冲击,只有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通过普通债法的手段无法实现利益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一制度。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在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是为了让这一制度既不损害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公司的基础,又能制裁滥用的股东,实现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平衡和法律的公正。本文从公司的发展、有限责任及公司独立人格的形成,分析了有限责任对公司制度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影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的阐述,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有较深的认识;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诉讼程序中的主要问题、举证制度等方面的考证,既强调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严格适用,又反对将这一原则神秘化,使这一法律原则的运用既不损害股东有限责任,又能够达到制裁滥用公司法入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关键词: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刽渺随卜儿"J丁 ABSTRACT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createstheconditionsfortheindependentpersonalityofcompanylaw,whichmakesthecompanyhasthe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limitedliabilitycompanyquicklybecomethemainstreamofthecompanyandtheshareholdershidebehindinthecompany.However’excessiveemphasisonthecompany’Sindependentstatusand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iesmakesomeshareholdersusetheformofthecompanyanddamagetheinterestsofthecreditors.Thecompanyhasmissedtheformandthecreditorscall’taskfortheircapital,buttheshareholdersescapestheirresponsibilityandgethugeinterests.Asaresult,theinterestsofshareholdersandcreditoi'slostbalance.Torealizethefairandjustice,thesystem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WasestablishedinBritishandAmericancountriesinthecase,whichWasregardedasthecomplementandlimitforthecompany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ndalsobecomeanimportantpartofthecompanylawaroundtheworld.But,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isthefoundationofthesystemofthecompany,and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inevitablyimpactsthesystem.Onlywhentheshareholdersabuseindependentstatusoflegalpersonor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ndseriousdamageismadetothecreditorsandthecreditorscannotachievedebtinterestthroughthecommoninterestlaw,thesystemisapplicableinthissituation.Therefore,thesystem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hasstrictrequestinitscomponentsandapplicationsituation,whichaimstoletthesystemdoesn’tdamagethecompanylawbotll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ndrealizethebalanceofcreditors’andshareholders’interestandthejusticeoflaw.Thisthesisdiscussesthedevelopmentofthecompany,theformationofthelimitedliabilitycompanyand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analyzesthelimitedliabilitytothebasicroleofcompanysystemandthroughdiscussingtheinfluenceoflimitedliabilityforcreditors,thelegalbasis,components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hopingtohaveadeepknowledge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outthesystem.Throughthestudyoftheapplicablecondition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拼髑0nal咄themajorproblemsinthelitigationprocedure,andthesystemofproofproperties,thisthesisemphasesthestrictapplicationofth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andisagainstmakingtheprinciplemysteriousSOastonotdamage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nd啪achievepunishingthebehaviorofabusingtheindependentstatusand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ndmaintainthebenefitofcreditors..Keyword:Company,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abus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CoNTENTSCHINESEABSTRACT⋯⋯⋯⋯⋯⋯⋯⋯⋯⋯⋯⋯⋯⋯⋯⋯⋯⋯⋯⋯⋯⋯⋯⋯⋯lENGLISHABSTRACT⋯⋯⋯⋯⋯⋯⋯⋯⋯⋯⋯⋯⋯⋯⋯⋯⋯⋯⋯⋯⋯⋯⋯⋯⋯2PartoneIntroduction⋯...........⋯......⋯.⋯......⋯...................⋯.................1ParttwoTheRisingoftheCompanyandtheEstablishmentof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SectiononeTheRisingoftheCompany...................................................2SectiontwoCorporate’S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theEstablishmentof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lSectionthreeTheShareholders’LimitedliabilityfortheCompany’SCreditors’Influence................................................................................................8PartthreeChapterTwoLegalCharacteristicsandJurisprudenceBasi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SectiononeTheEtymology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0SectiontwoFeature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1SectionthreeLegalBasi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2SectionfourRelevantTheoriesabout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3PartfourComparativeJurisprudenceaudy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4Sectionone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atAbroad⋯⋯⋯⋯⋯⋯⋯..j⋯⋯l4SectiontwoTheFormationofLegalPersonSysteminChinaandItsRegulationto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5PartfiveComponentsandAppficafionArea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9SectiononeComponent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19Sectiontwo1f1圮legalNatureofShareholder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20SectionthreeApplicationArea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21PartsixTheApplicableStandards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23.SectiononemApplicationSituation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23 SectiontwoApplication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inParticularSituation................................................................................................27PartsevenLegalProcedureandProof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31oneLegalProcedure⋯⋯⋯⋯⋯⋯⋯⋯⋯⋯⋯⋯⋯⋯⋯⋯⋯⋯⋯⋯3ltwoCaseProofof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33threeMakingFullUseoftheInformationOpennessandStrengtheningtheBurdenAbility.......................................................................................36Conclusion⋯⋯⋯⋯⋯⋯⋯⋯⋯⋯⋯⋯⋯⋯⋯⋯⋯⋯⋯⋯⋯⋯⋯⋯⋯⋯⋯⋯⋯⋯37References⋯⋯⋯⋯⋯⋯⋯⋯⋯⋯⋯⋯⋯⋯⋯⋯⋯⋯⋯⋯⋯⋯⋯⋯⋯⋯⋯⋯⋯⋯38Thanks⋯⋯⋯⋯⋯⋯⋯⋯⋯⋯⋯⋯⋯.⋯⋯..........⋯.....⋯⋯.........⋯.⋯⋯.......zI()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序言公司制度是现代法律智慧的体现,甚至“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①。股东有限责任使股东将风险控制在出资限额内,以出资为限承担投资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一制度极大的刺激了投资热情,使资本得以迅速的聚集,大量资本进入到社会再生产之中,社会生产力得了迅猛发展,时至今日,公司已成为社会生产、交易的主要力量,有人形容现代社会已是“公司社会”。有限责任制度随着公司的发展逐步确立,成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标志。但是,这一制度从成立之初,对其争论与异议同样存在,有了公司的“外衣",股东躲在公司背后,与债权人发生交易的是公司,承担责任的是公司,获取利益的是股东,如果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是债权人正常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这一形式,人为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而股东却从中获利,对债权人而言明显的不公平,也必将危害公司制度本身。为了防范股东利用公司这一形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产生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一定情况下揭开公司的面纱,让躲在公司背后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维护有限责任制度的目的。作为在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制度,“揭开公司面纱”适应的是英美普通法的法律环境,重视个案的公平与公义,信赖法官良心。我国修改后《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人认为将会造成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滥用,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更主要的问题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抽象性,这一法理在实际中的运用,仍如“雾里看花”~般,难以把握,法官出于职业的审慎和问题的复杂性,往往不愿对公司的法人格予以否认。因此,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的研究,将是一个长期的课题,也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的长期任务,使这一制度既不损害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公司法的基石,又能有效的制裁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人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到平衡,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哥伦比姬大学校长巴特勒(Butler)说:“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区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明,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和电的重要性更会相应的萎缩”,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第l16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公司兴起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公司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过程中,虽曾有过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如唐宋时期),但小农经济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方式,商人和商品经济受到抑制,未形成社会化大生产的格局,没有产业工人发展的“土壤",公司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一样,是从西方传入中国的“泊来品"。(一)公司的兴起1、早期的公司形态在罗马帝国时期,出现了“人合团体”的概念,并出现了与现代公司类似的商业组织,但最早的公司形态出现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中世纪时期,地中海沿岸的经济、文化在欧洲得到了率先发展,1l世纪,由于航海业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发达,在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沿岸出现了众多商业团体,包括基尔特(guilds)、索塞特(societas)和康孟达(commenda)。其中康孟达是具有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团体,由于海上贸易投资大、风险大但利润高,单靠船主的财力不足以进行这样的贸易,于是商人与船主共同投资从事海上贸易,商人出资但不参与运输经营,承担有限责任,船主从事运输经营,承担无限责任,对商人而言就是有限合伙,后来并发展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这种责任形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①。自14世纪至18世纪,随着大航海时代的到来,新的地理范围不断被发现,殖民主义得以迅速扩张,海外贸易快速发展,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开采矿产,甚至包括贩卖奴隶,通过特许公司(company)进行对外贸易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英国早期的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最早的股份公司形式。②随着工业革命的展开,工业技术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逐步形成,自由商品经济得到了发展,特别是经历了文艺复兴和新思想运动,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经济和思想条件。公司这一经济组织形式率先在英美等国得以确立。。参见沈贵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参见沈贵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1)英国的公司立法。在英国公司实践的早期,主要采用特许公司形式,公司根据从国王或议会获得的特许状得以依法成立,如东印度公司,被认为是最早的股份公司。但申请特许公司费用高昂,时间长,是否获得批准难以确定,大量资本投向已设立的特许公司,造成这些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并出现了冒充特许公司发行股票等欺诈行为,并引发“南海公司泡沫’’事件,导致了英国对公司加以严历管束的法律出台。①对公司严加管束极大的阻碍了公司了发展,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蒸汽机、电的发明极大地推动了技术进步和商品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大量的投资,特许公司与合伙企业都难以适应大工业生产和商品贸易的需要,以公司独立人格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公司的出现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英国于1844年英国颁布《合股公司法》,对公司登记设立、公示、股份转让作出规定,为普通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拓宽了渠道,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1855年《有限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制度逐渐形成。@(2)美国的公司立法美国与英国均属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受英国影响,但美国的公司有其独立的特征,主要由各州的公司法、各州和联邦法院的判例、国会制定法组成,1811年,纽约州颁布了普通公司法,1860年,依特别立法授权的特许设立公司的制度被废除@。随后,通过法院的审判案例,公司获得了如自然人一样的人格,并受法律的保护。(3)大陆法系公司制度的发展法国公司法的发展。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商事法典,规范了普通公司和两合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并规定公司设立要获得指定的行政官员的核准,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成为法国最高统治者,1804年颁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将公司分为人的公司和物的公司,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对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予以了规定,其后制定的《商事公司法》规定了无限公司、。参见虞政平译《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5页。。参见虞政平译《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7页。。参见沈贵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1925年制定《有限公司法》,确认了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①德国公司法。普鲁士王国统一德国,在经历了工业革命后,德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司得以快速发展。1870年,德国对商法典中的公司法部分作了修改,赋予人们组建法人公司的自由②。1892年,德国颁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在此之前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公司,1897年,《德意志帝国商法典》颁布,对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公司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二)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通过公司发展的历程看出,最早的商业组织均属合伙性质,公司成员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商业传统的惯例,投资者为控制投资风险,自行约定或以公司章程形式宣告自身为有限责任,约定股东承担责任以持有的股份为限,但该条款只适用于股东之间,对外时每个股东仍要对整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员对公司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业交易中为获得有限责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有限责任通过合同的方式尝试,在商业发展中逐步积累,为顺应投资者的愿望,逐步通过立法确立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特别是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之后,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得以迅猛发展,并逐渐成为了经济社会的主角。有限公司形式的确立,使得股东完成出资,将出资交付给公司后,不再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退居到了公司的幕后,公司真正的走上了交易的前台,公司的独立人格制度得到了确立。1、公司法人人格的认识人格,是指自然人作为人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人格的本质是意志的存在资格"@,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公司具有了法律人格,意味着公司和自然人一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人格的存在根据是法律允许存在的意志,拟制主体的意志是拟制意志,对。参见沈贵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lO页。雪参见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社会来说,允许生命人的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认该生命人是人,必须确认其主体资格即人格;允许某拟制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认该拟制意志的载体是法律主体,必须确认其法人资格"。①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特征深刻揭示了公司的属性,对公司理论的形成和公司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没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就没有整个的公司制度。公司为什么能和自然人一样,成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对公司法人本质的认识,即关于公司人格的学说,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三种主要的观点。法人否认说不承认公司法人格的存在,不认可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除个人的自然人外,无所谓法人之存在,认为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或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实际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只能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个人②。法人否认说不认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与现实大量存在的法人实体的现象明显不符,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为法人实质的通说。法人拟制说认为法律是为了立法技术和其他目的考虑将个人或财产的组合视为一个整体,自然人是实在的人,而法人无肉体、无精神观念的存在,只不过是法律拟制的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③。法人拟制说强调了法律的技术,在欧美国家具有很大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基本都建立在法人拟制说的基础之上④。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具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享有民事权利,也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说主要包括“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强调团体的重要性,适应了19世纪末法律思想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演化的思潮,⑤社团法人中的成员意思集合成为法人意思,具有独立性,因此,法人是社会有机体之一种。组织体说认为法人具有自己的组织体,法人的组织体虽依赖于自然人组成,但组织体的意志不同于个人意志,法人是具有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其代表人物米休德(Michoud)⑥。组织体说强调法人的组织特征,为进一步。李锡鹤:‘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霉参见沈贵明《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固萨维尼《现行罗马法论》第23卷,转引自王利明《民法新论》。回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田参见沈贵明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o米休德,‘公司人格的理论及其对法国法的适用》,转自钱克译《宪法论》。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发展法人的行为、法入成员、法人权力分配、法人治理、法人与机关成员的责任分担等有关法人的理论奠定了基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体,与法人实在说中的法人组织体说类似。2、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公司的名称、独立意思、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四大要素①。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的特定标志;独立意思即团体成员的意志转化为单一意志,即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按自己的目的和意愿进行行为,而不必依附于其他法律主体;独立财产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物质基础,公司具有独立财产的本质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并成为公司运作的对象,公司以自身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担保;独立责任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表明公司对自己行为结果独立承担责任,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责任的基础。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的法人性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前者自股东的角度而言,后者乃自公司的角度而言。若不存在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与股东的民事主体资格势将难以彻底区分,公司的法人性亦无从谈起;若不肯定公司的法人性,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②。公司人格理论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提供了理论根据,而股东有限责任则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人格走向独立。正是公司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如法人实在说),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行使请求权,股东得以躲在了公司这一面纱之后,披上了公司的外衣。有限责任制度对整个公司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被称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1)使股东投资的风险得以控制,刺激了大众投资的热情。在有限责任确立以前,股东要以全部的财产作为投资可能产生债务的担保,风险无法控制;股东以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时,承担的风险就已明确,公司经营失败也不会殃及其他财产,股东也可以多元的投资化解风险。有限责任相比无限责任投资越多,倾家荡产的概率越高,具有明显的优势,大大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使资本得以迅速的聚集,“如果必须等待以使某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今。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6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筹集资本,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①。大量的资本投入到生产当中,从而极大的推动了生产的进步和发展。(2)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成本。“股东投资的风险程度与其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压力成正比’’②。无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为了投资的安全,必须紧盯公司的每一笔业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将耗费大量的精力及财力。有限责任原则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股东以公司治理方式保持对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降低了监督成本。(3)降低了股东对其他股东监督的成本。无限责任情况下,每一位股东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公司债务的担保,所有股东的财产之和成为公司债务的全部担保财产,股东为确保自己不承担过多的责任,要时时紧盯其他股东的财产。有限责任原则使股东不必进行这样的监督。(4)提高股份的流动性,推动现代证卷市场的发展。无限责任制度下,股份的价值不但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也取决于股东的财产,股份的价值也无从确定,限制了股份的转让。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份的价格取决的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水平,同一公司的股份价格一致,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为现代股票市场和交易制度奠定了基础。③(5)为公司法律人格的树立奠定了物的基础。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是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合伙企业的人格独立无从谈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投入的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离,股东投入的财产真正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形成了必要条件。(6)推动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无限责任情况下,股东为避免、-降低风险,势必全力以赴、事无巨细的介入到公司的管理中,投资者与经营者高度合一,投资者即是公司的经营者。而有限责任的确立及股东人数众多的特性,使股东得以放心地将其投资交给公司管理层去经营,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投资职能与经营职能相分离,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更加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使公司能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恩恩格斯伞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88页。。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l{版杜1997年版,第123页。西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页。。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股东有限责任使得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真正分离,公司真正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为公司的人格独立奠定基础,“一切真正现代意义的公司皆从独立责任而非独立人格而开端,离开独立责任的现代意义的公司发展,显然是不切实际的"①,因此股东有限责任成为现代公司的标志,股东有限责任也很快成为公司制度的主流,“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二项法律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即以主导的力量推动着公司立法的发展"②,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整个公司制度的基石,为公司成为独立责任的法人,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奠定了基础。1、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性质股东有限责任中的“责任"与我们平常法律术语“责任"在意思上是完全不同,这里的“责任一并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实质上更像是一种特权。“股东有限责任,虽名为责任,却非一般意义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如监护权其实不是权利一样,这里的责任其实不是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社会以法律的形式向股东作出承诺,其内容是出资人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利不承担无限责任"③,因此,股东有限责任是一种法律设定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权利。2、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趋利是商人的本质,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回报,并以尽量小的投资获取最大的回报,因此,有限责任制度隐藏了很大的道德风险,对资本而言,“为了100%的利润,可以违反法律;为了200%的利润,可以杀人;为了300%的利润,不惜发动战争",在英国通过有限责任的法案之时,许多人认为“议案会鼓励过多的、不计后果的成立公司之行为,并打开不诚实和欺诈之大门”,“有限责任公司"一词,也成了所有坏和卑劣东西的代名词"④。。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一一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一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ll页。圆盂勤华、张素毕:“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函参见虞政平译‘现代公司之历史渊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24—125页。8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在无限责任原则之下,投资人以全部财产、公司以众股东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保证。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隔着公司这一“面纱",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当股东为利益所驱,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形式规避法律的时候,债权人的债权无疑面临很大的风险,就有必要揭开公司这一面纱,让实施了侵害行为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9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特征与法律基础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的风险得以限定,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最终由债权人承担,使股东本应承担的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由于市场竞争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属于债权人正常的商业风险,债权人应该自己承担损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容易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①。如果股东故意转移资产,如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这一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威胁,不在于公司资本或资产的多少和规模,而在于公司资产的转移和流失"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公司法上的独立责任和有限责任是以公司资产的独立为前提的,只有合理演变成的资产才能作为公司独立责任的范围,人为的资产转移和流失则应成为公司人格否认、并进而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根据”③。因此,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制度从两个不同的方面确保法人的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当公司符合独立人格特征时,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庇护;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格,造成公司缺乏独立人格特征时,则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语源在美国公司法上,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有多种称谓,主要的有“法人实体之否认"(disregardofthecorporateentity),法人性之否认(disredardofcorporateness),“法人拟制物之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eficaion)”或“撩去法人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为表述公司法人格否认,o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l页.国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0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美国法院使用了许多形象化的修辞手法,如“附属物"(adjunct)、代理人(agent)、别名(alias)、另一个自我(alterego)、另一个同一体(alteridem)、手擘(arm),窗帘(blind)、分支(branch)、缓冲器(buffer)、披风(clock)、外衣(coat)、工具(instrumentality)、代言人(mouthpiece)、名称(name)等等。①在英国,公司法人格否认主要被称为“撩去面纱"(1iftingtheveil),在德国,往往被称为“法人资格的忽略"。(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特征在公司实践中,公司破产、公司注消导致公司人格的彻底丧失,公司亦不复存在,是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否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并非这一意义上的公司人格否认,而是在认可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对公司人格一时、一事的否认。“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互相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圆。公司法人格否认具有以下特征:l、是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如果某企业(或某商事组织)根本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谈不上对其法人格的否认。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建立在认可公司法人资格基础之上,是建立在法人实在说,至少是法人拟制说的基础之上。2、是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而不是对法人资格的取消。法律赋予公司法人资格,是为了有利于公司利用法人这一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增进社会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当股东利用公司追求不法目的,如公司设立存在严重瑕疵,或利用公司从事违法活动,或利用公权力解散公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正当性不复存在。法人格否认是在具体案件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提出否认公司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诉,是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否认。3、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力仅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股东虽然有侵犯公司独。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页。。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立人格的行为,但如果公司对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不造成损害,对该部分债权人而言,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力不及于该部分债权人,而仅存在于对债权造成严重损害的债权人之间。(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判例当中,为实现个案的正义,在个案中达到利益平衡而确立的法律规则,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原则而产生:1、公平原则。任何法律制度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亦必须达到社会的公平,公平原则成为法律制度在基本原则和最高原则。法律赋予股东通过设立公司形式获得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这种权利,对公司债权人明显不利,则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因此法律使股东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在一定情况下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以确保在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利益上达到平衡,实现公平。。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亦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权利不得滥用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如果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则人人都会想着不劳而获;如果股东可以利用公司这一“外衣”获取无限利益而逃避相应的义务,公司法和公司将成为人们投机取巧和欺诈的工具,公司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社会和法律的基础。3、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是股东营利的公司,追求利润是公司的惟一目标;现代公司法认为,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与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甚至所在社会的居民发生关系,公司通过树立诚信形象和良好信用获得交易机会,因此,公司必须考虑与之发生关系的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等的利益。同时,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一些大型公司甚至富可敌国,公司对社会也必然要承担更多更大的的责任。如果公司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生活的繁荣,也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社会责任对公司的基本要求,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群体1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相关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ofcorporation)或称揭开公司面纱(1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是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引进而传入我国,已为各国公司立法或司法中普遍接受,对这-$4度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l、代理说。认为股东完全控制公司后,公司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控制股东的代理公司,而作为被代理人的股东当然应当承担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2、工具说。认为当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时,公司面纱应当被揭开,由控制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3、同一体说。认为当若干公司经营同一业务或在业务上难以区分时,公司之间的人格混淆,几个公司实质上成了同一企业的不同部分,如果这些形式上独立的公司为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严重侵害,应将这些企业视为一体,共同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主张,认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背离了法人制度的目的,在股东滥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又分为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但主观滥用说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存在证明上的困难,现主要采用客观滥用说。除此之外,还存在“另一个自我说"、法律规定说等,不同的学说各有侧重,但实侧是针对现实存在的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的不同情形而言,对分析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较大帮助。..。这一部分主要参考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第一节·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四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比较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的形式体现,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外的公司法人格否认1、德国德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如果现实生活、经济上的需求和事实要求法官忽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各自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的独立性,那么法院就必须将法人及其股东视作一个整体’’①。但同时,德国法院也对这一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不允许随意和无限制地忽略法人这一法律实体’’,对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实行谨慎原则。德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主要包括:(1)滥用说。认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性质,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他人利益时,背离了法律的目的,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主观滥用说强调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主观故意,客观滥用说以股东实施了违反法人制度目的客观滥用行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前提,不强调股东的主观故意。(2)法律适用说。认为公司和股东只有按法律规范地适用公司制度,公司的法人格才被法律尊重。当公司和股东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滥甩公司独立人格时,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定否认公司的人格。(3)分离说。认为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股东的出资和公司经营权应当分离,当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保持不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的义务,股东如果违反这一原则,股东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②2、日本日本法律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属性将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隔离开来,公司与第三人发生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③。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在法律上的例外,是指“当有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借口和幌子从事欺诈等活动,致使坚。转自德托马斯.莱塞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第480页。@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ll—15页。。吴建斌:《日本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l页。1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持公司人格独立会违背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时,受害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就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个别地、相对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将当事人作为同一个主体看待,让躲在公司法律人格的面纱背后的股东、董事、母公司等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承担原来应当由公司承担的责任,以护止权利滥用的现象,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①日本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滥用行为和法人格空壳化行为,②关于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法律无明文规定,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在实务中适用也是相当慎重的。3、英美国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美国通过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形成了较多的案例,具有较大的影响。1905年,桑伯恩法官(J.sanborn)在“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创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美国人对公司制度产生怀疑,开始更多的考虑揭开公司面纱问题,美国学者认为:当公司成立、控制及其日常事务的处理使它成为另一公司的工具或代理人时,公司的人格应当被否认③。欺诈常被引用作为否认公司法人格的理由,但法院还运用另一个自我或工具等理论,考虑公司资本相对于公司所从事的目的不足、未符合公司的形式要素、不分配红利,债务公司在交易时不具有清偿能力,支配地位的股东侵吞公司资产,仅以公司的存作为个人交易的掩盖等情形,综合考虑揭开公司面纱。“什么时候揭开公司面纱,取决于具体案情,没有确定的统一标准’’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强调法官自由心证,依据公平原则作出裁判,但在运用时却是十分谨慎的。⑤(二)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对公司法人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确立了我国的法人制度,·1992年制订的《公司法》,使公司制度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1、法人制度的起源。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日,坂田桂三,《现代公司法》,48页,转自吴建斌著,<日本公司法》第3l页。国参见吴建斌《日本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6页。o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4页·面薄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85页“德威特运输代理公司诉费莱明水果公司”案。西参见薄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页·15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即是自然的集合,是为社会一定的目的按一定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团体。(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财产上的独立性、责任上的独立性①。《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本质上采纳了法人实在说的理论。《民法通则》确立了法人制度并颁布施行后,法人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这一时期的法人单位仍主要是国有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公司法》的颁行,党中央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在全国兴起了经济发展的热潮,各种公司大量涌现,但这一时期的公司法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205年l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标志着我国向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确立了方向。2、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规制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下,社会未形成深厚的商业竞争意识,对商业风险认识不够,对公司法人制度更是缺乏了解,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能够开公司、办企业的都是能人,而我国公司发展过程中,未经过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转变过程,社会大众对有限责任制度的认识不足,许多人于是利用公司这一“外衣”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危害他人利益的,给社会经济带来很大危害。因此,随着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便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规制,可以说是早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198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规定: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j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②。1986年,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1页。。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16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①。在当时的环境下,“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就是企业的设立、投资单位,表明了国家对滥用公司形式应予以制止或予以制裁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精神,在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中作出解释: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企业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企业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立法人资格,应当根据国发(1985)102号通知处理②。该批复出台的背景是针对当时政企不分的现象,许多企业管理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同时下属多个企业单位,因为当时《民法通则》未颁布,未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因此对这些单位或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分为“企业"还是“公司",对二者的界限与差异的认识是模糊的。《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明确了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公司法人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凡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脱钩以前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第三条即“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③。党政机关与所开办的公司脱钩前的债务,即是党政机关与所开办企业人格混同期间的债务。这一时期虽无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理论,但国务院也认识到了党政机关与其所开办的企业存在混同,无法区别彼此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规定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承担责任,应该说符合中国的国情及当时实际情况,有一点。参见《中共同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一)、(二)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一、第三条。1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影子。《公司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指出: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法人条件的,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法规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①。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但第2项规定的出资不实的,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责任;第3项与资本严重不足导致法人资格否认类似,但并未明确是在特定案件、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否认企业法人资格。虽然这一解释未明确将“公司’’与“企业"分别开,但这一解释明确且易于操作,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运用②。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③。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引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在控制股东无视公司法人资格,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务由控制股东承担。随着理论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运用,对规范公司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法官依据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出裁判的案例,推动了这一法律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发展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一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82页。。参兑最高人民法院『明於謇理舆企巢改制相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阁题的规定JJ第三十五僚。回参见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投份有限公司一案”,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例”。18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确定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要件。1、行为要件。即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股东利用公司的形式获得了有限责任,这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是是一种权力,权利的利用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就构成对权利的滥用。“滥用”应该是指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严重的与正常不符的使用,是一个高度弹性化的概念,是相对于合理使用而言,“稍有不慎,合理使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①,因此,不能因为公司暂时不能清偿债务,就认为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要从股东行为是否严重及行为持续的时间、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综合考虑,对一般的滥用行为或偶尔的滥用,不应认定为构成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滥用,只有滥用行为危害到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时,才能认定股东行为是构成“滥用"。德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包括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但是当事人的意图是外人无法了解的,债权人也无法予以证实,探究当事人主观意图的途径应通过行为来推断,行为是主观的外在表现,股东也不存在无意识行为或意外事件而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因此,主观滥用说无法适应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2、结果要件:即造成了损害,且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股东的行为虽不符合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但没有对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9页。19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害,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法律原理“揭开公司面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另一层意思就是指不是一般的损害,但如何算是“严重损害”有赖于法官的判断与自由裁量。公司未能偿付债务包括主观上不愿偿付及客观上无力偿付两方面,构成公司法人格否认应是指后一种情况。同时,如果债权人通过保证、抵押等债法的手段能够获得救济,就没有必要适用法人格否认,“如果这种损害能够通过公司自有资产获得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就不能主张公司人格否认”①,根据未偿付债权的数额、占全部债权的比例、未能偿付债权的时间长短、未偿付债权对债权人的生产、生活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判断。3、股东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的外部,他们往往难以得知股东是否滥用了公司的法人格,他们关注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在债权受到了侵害并证明损失是由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造成,债权人才能主张由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应该考虑股东滥用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如滥用时间的长短、对公司财产和公司独立造成的损害等。(二)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性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一般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连带责任,未予明确,理论及实践上均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股东才对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能从公司获得赔偿,就无须要求股东承担直接责任,“就满足公司债权人的请求而言,现代公司法所普遍采取的原则,皆是要求公司债权人必须先诉公司,并且只有在获得针对公司的胜诉判决以及不能实现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追究公司背后的股东”②。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需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为前提,只要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债权人便可主张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观点,从理论上而言,补充连带责任说似更符合公司法的理论,因为股东以承担有。甘培忠主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页。o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一一现代公司法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20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限责任为常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特殊情形,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能更好的维护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但在补充连带责任情况下,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相反,《公司法》第二十条仅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推导出补充连带责任,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一般是在公司无力偿付债务的条件下,适用连带责任法院可就任一有能力、易于实现债权的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更有利于对债权的维护。从目前公布的案例看,法院大多是采用了共同连带责任的方法①。因此,选择适用共同连带责任更符合审判实际与司法实践。(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无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对国外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针对股份公司,这主要与外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有关。②但我国情况与外国有很大不同,我国上市的股份公司中,大部分是由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而成,或由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普遍存在着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转移公司资产,随意占用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在符合《公司法》第20条3款规定的情况下,普遍认为可以对股份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人数较少,股权容易集中在少数股东手中,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为减少公司运行成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兼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等管理岗位是普遍现象,公司亦往往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更加具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股东有限公司的环境,因此在国外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要适用对象,在我国也不例外。其次,在我国存在大量的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方式,《公司法》修改前,作为国内公民不能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境外居民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该类公司也为数不少,这些企业依中国法律设立,具有中国。参见《法律教学案例精选》2008年商事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编“薛创业诉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即是判决“被告欧悦明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控析》,载《删济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a2l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企业法人资格,当然受中国司法管辖的约束,可以在这些企业中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j实践中也存在对涉外企业适用法人格否认的案例,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①对一人公司而言,股东与公司人格、财产混同存在更大可能性,因此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格否认更是在《公司法》中作了单独规定,一人公司亦有可能成为法人格否认的重点领域。。吴庆宝主编:《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2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六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公司法人格否认来源于英判法的判例,在具体适用上依赖个案的公平正义与法官的判断,具有很大的模糊性,正确适用这一制度,就是要严格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尤其注意滥用行为的认定。债权人在公司的外部,对于股东是否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往往不得而知,为司法实践认定滥用行为带来一定的难度。但是滥用行为的表现均为“忽略法人制度的本质和目的,将法人人格作为其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无视法人利益,将自身意志强加于法人意志之上"①,根据国内外判例及理论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规定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与选择性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主体的义务,违反相应的法律规范则要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规定就是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一情形在英美法上经常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典型的如美国公司为享有英国公司在影片登记上的优惠,以100英镑设立一家英国公司,但该公司无工作人员、无营业场所,实际只是一个空壳,由美国公司提供资金,以英国公司名义拍摄了电影,该英国公司最后被认为不具有独立人格,认为是美国公司的工具,从而使美国公司的企图未能得逞。在我国,有利用设立公司的形式从事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商标权,为达到规避竞业禁止的目的而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公司成了股东的工具或面纱,是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工商管理机关重登记轻管理,在办理歇业注销时,并不要求清理单位提供清理的手续如公告、债权债务清理资料、企业资产处理资料②,因此,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不履行清算义务,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令滥用公司这一形式逃避法定义务的股东承担法律责。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版社2010年版,第191页。。周斌:“我国企业法人非破产终止问题”,《法学》2000年第4期。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解释二》对此作出了规定,其原则应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潘代春诉谭华等一案,谭华等四人未通知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编制清算报告将欣绿公司予以注销,四川大英县法院判决谭华等四人对潘代春的货款负连带赔偿责任①。在本田诉力帆一案,力帆的股东在案件审理期间,未通知原告及法院的情况下,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法院认定力帆公司股东存在明显的逃避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观恶意,并判决力帆公司股东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②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虽然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但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况是极少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表现了股东的出资信用,代表了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公司在成立之初,公司资本即显著不足,可以推定股东是有意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包括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实质是对公司资产的侵害,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则是违反出资协议的行为。美国的许多州公司法已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这与美国鼓励个人奋斗的精神是一致的,但美国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强调的是对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控制,并提炼出“股权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即“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处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③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揭开公司面纱。但是,总体而言,公司资本不足并不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唯一适用条件,而是将这一情形与其他情形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否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如果股东通过承担补充出资责任,只要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就足以清偿债务,就没有必要否认公司人格。3、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具有独立责任是以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为前提的,如果股东尊重并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时,股东获得有限责任的庇护;如果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致公司缺乏独立人格特征,则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由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责任。公司人格混同适用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主要情形,主要包括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14日第6版。。参见吴越《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1-292页。固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9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财产混同。自然人无论财产多寡,均具有独立人格;与此不同的是公司人格与公司财产息息相关。公司财产是公司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后,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公司的人格,如果公司与股东财产不分,必然违反分离原则,并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转移或者被股东私吞、挪用,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①,公司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就应揭开公司这一“面纱",让股东直面债权人的追索。财产混同的主要方法有:以公司财产偿付股东个人债务;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账号,资金相互调拨使用;公司收入与股东收入不分,将公司资金、盈利作为自己财产随意使用等。财产混同容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转移或被股东私吞,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公司对债权的偿付能力。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即是由于二被告金租实业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上形成了混同,法院判决否认了金融租赁公司人格,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薛创业诉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公司控制股东欧悦明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大部分不入公司账户而自行支配以及用公司财产抵偿个人债务等行为,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原告债务,法院否认公司人格,股东欧悦明对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②。上海纽康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琪亮粉末有限公司、上海祺邦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二被告公司的大股东系父女关系,两公司的联系电话、经营场所、经营人员、公司财务等完全混同,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③。(2)、人员混同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公司的独立意志最终要通过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人员来体现。公司人员混同主要体现在关联公司、母子公司中,对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而言,不存在人员混同。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重叠,即平常所说的“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管理人员大量兼任,甚至没有自己独立的工作人员,公司缺乏独立的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也就不足为奇。(3)、业务混同。公司成立后,通过开展业务,拓展经营,不断增加交易的机会获取利润,使得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公司必须有属于自己的从业人员及相应的业务,通过开展业。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编<法律教学案例精选》中国政法大学业出版社2009年版194—199页a。参见沈志先主编‘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185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务获取利润,如果公司与股东业务混同,业务彼此不分,如以A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由B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由A公司收取货款,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无法分开,由此产生的责任亦难以区别,公司成为股东的一个部门,或“另一个自我",导致公司人格的混同,公司失去独立的人格。除此之外,还包括办公场所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在实际当中,公司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往往同时出现,人员混同往往导致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而业务混同也必然导致财产混同。同时,混同程度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混同是一种表象,其实质是对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公司之间如果人格关系清楚,仅有轻微混同,可由占有对方财产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将财产返还给对方以偿还债务,而不必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偶尔一次的混同,可能不足以达到否认法人人格的标准,反之,长时间的混同,才足以表明公司已成为股东或母公司的另一个自我"①。只有公司与股东主要资产混同,无法分清公司与股东财产,或公司或者完全由股东或其他公司操纵,无法形成自己的意志,才能认定构成人格的混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4、过度控制。过度控制主要存在于母子公司之间,从公司角度而言,股东因出资或持股较多而控制另一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成为否认公司人格的理由,但是如果控制本身具有不正当性甚至出于非法目的,“已不符合法律承认公司独立地位的目的,而成为股东争取利益的工具,那么就应揭开公司面纱”②。过度控制使子公司既没有独立的经营权,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法人资格,如母公司利用显失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手段转移子公司财产,人为地使子公司亏损,但子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如果仍让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过度控制的主要方式包括:(1)未经股东会同意转移公司资金,如边春华与江苏江扬电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用公司资产为股东债务进行担保,使公司丧失债务偿付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3)控制子公司产品的价格,使子公司利润流入到母公司之中。在考虑过度控制时,必须达到较高的控制和干预程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③,才能揭开公司面纱。但是在实践中,股东的控制行为往往都非常隐蔽,作为公司债权人往往无法查觉,因此在举证上证明难度较大。股东。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页。。周鑫:《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6期。。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过度控制也表现在对公司事务的过分干预,往往与人格混同等共同成为否认公司法人格的理由。5、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形骸化是形象说法,实质就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给人以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的感觉,公司成了股东的“另一个自我"①。在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分类中,往往存在交叉重合,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人员混同的最高形态,公司名存实亡,完全成为股他的另一个自我,即公司人格形骸化。但公司人格形骸化还包括一种情况一。空壳公司"现象,公司虽注册成立,但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没有从业人员,没有业务运作,股东仅利用公司独立地位,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公司完全成了股东的“外衣"。表面上看,公司与股东均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形骸化的空壳公司根本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任何保障,是股东严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结果,理应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承担责任。实践当中,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情形并存的现象,需要法官综合案件情况予以考虑,并对是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进行权衡,如果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未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采用其他办法能够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应当采用其他手段予以处理,只有在确实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时,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新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手段也会不断被认定、发现。(二)特殊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l、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②可以使公司唯一股东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是对公司团体性的突破,使有限责任的功能得NT最大的发挥,“法人财产独立和法人参加者担负有限风险的思想,在一人公司或者独资公司的形式上获得了最高的表现"③。相对而言,一人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没有其他股东的监督,西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论》,转引自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2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容易混为一体,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由一人兼任,股东“像管理自己私人家产那样控制企业"①,更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人格混为一体。基于公司财产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责任由股东负责,对一人公司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就会被法官更多的予以考虑。但如果过多地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势必会对一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冲击,影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运作效果。由于公司结构等方面原因,“在一人公司领域,资产混同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②,但如果这种混同并未使公司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没有必要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有人认为在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应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对《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错误理解。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是在“财产混同”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他情形之下,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一人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2、能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判令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即是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在母子公司场合下即是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股东利用公司这一形式,将股东资产大量转移至公司,造成股东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可否判令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没有法律规定,也与事实不相吻合,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判令母公司承担责任,当其无能力履行时,在执行环节,可以将其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予以评估变卖、拍卖,用于偿还母公司的债务"③,因此,否定反向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另一种意见认为,反向“揭开公司面纱"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应有之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再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而公司也不再隔绝于股东,要对股东个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从表面国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o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囝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28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上看,两种结果是相反的,但实质是相同或一致的一。①朱慈蕴教授认为,“个别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资产,以便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逃避股东债务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股东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但“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无力作出回应",②因此,“反向否认"具有独立的价值,应通过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扩张解释,将“反向否认"引入到公司法实践当中。其他学者如刘俊海,亦认为可反向否认公司法人格,但同时认为,“一旦子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控制股东债权人即可追究子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但不能追究其他中小股东的债务清偿责任",且“应以子公司从控制股东接受资产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③。笔者认为,母公司将财产大量转移至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形成财产混同,进而导致人格混同,或母公司仅成为空壳,成为“形骸化公司",子公司成了母公司逃避债务的工具,如果仍由母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显然对债权人不公平,实践当中执行股权亦存在很大难度,因此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未予规定,但符合第二十条一款的立法精神。但只有在母子公司高度混同,根本无法区分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情况下,适用其他法律手段,如公司返还财产等仍无法让股东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才能适用“反向否认一,在反向否认时,并应考虑公司中未实施滥用行为股东的利益。3、姐妹公司之间法人格否认姐妹公司即是投资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或分散风险,向多家公司投资,或投资设立多家公司,这些公司相互之间并不存在股权交叉关系,但都具有共同的股东,形成姐妹公司,或“兄弟公司’’关系。这些姐妹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股东将资产或资金从一公司转移到另一公司,或者将几个公司业务混同,可以轻易地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此种情况下,仅追究股东的责任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应揭开姐妹公司之间的面纱,由接受资产的姐妹公司共同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由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未规定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责任,对姐妹公司之间人格混同情况未作出规定。但理论界认为,对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依据“企业整体说"理论,否认姐妹公司的人格,“相互关联的姐妹公司的独立性被否定,若干个独立的公司被作为一个公司对待,由其共同承担连带责。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曲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5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任”①。但在法律适用上,应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及《公司法》的法人格否认理论,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②。在对姐妹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时,仍要考虑慎重适用,如果揭开债务人企业股东的面纱能够达到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则不必对整个关联企业适用法人格否认,只有在无法揭开债务企业股东的面纱,或揭开股东面纱仍无法达到维护债权目的时,才考虑对整个关联企业,即在姐妹公司之间适用法人格否认。o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页。30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七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诉讼程序与证明(一)诉讼程序1、诉讼当事人(1)原告。公司的股东侵犯的债权包括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劳动社会保障债权,还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权等私法上的债权。在我国,公法上的债权一般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如税收由税务机关征收,劳动保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收缴,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否认公司人格,由股东承担责任,股东不服诉至法院,是在行政审判程序当中对是否应该否认法人资格的判断。私法上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两种:债权人及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债权人作为原告是毫无疑问的。股东如果实施滥用行为,致公司无力偿付债务,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就得承担责任,因公司已无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的追偿权也难以实现,因此保证人有权作为原告提出法人格否认之诉。对公司股东是否可以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有人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包括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①。但大部分意见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我国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从股东的义务和责任角度来表述,首先是作为债权人请求权②,股东如果认为滥用股东侵犯了公司和自身的权利,可以公司名义或其他股东名义提出起诉,这些诉讼应是要求滥用行为股东返还财产或承担侵权责任,或者通股东派生诉讼解决,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公司股东不是法人格否认诉讼的适格原告。(2)被告。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并不是彻底地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而是对公司人格的忽略,让躲在公司面纱后的股东不再享有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仍具有被告。参见车辉主编:《公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页。口周友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0-261页。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其次就是实施了滥用行为的股东。对未参与侵犯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股东,仍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不应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而被起诉。2、诉讼的提起.股东滥用行为侵犯的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等,因具有滥用法人格行为,要求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案由通常是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等,在案件中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告的诉讼首先是要求确认原告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债权的真实存在及债权的数额,对这一法律关系的审理适用相应的合同或侵权法律规范;其次就是主张滥用股东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对这一主张的审理以《公司法》为依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否认公司人格的结果要件是“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但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一个主观判断的问题,而股东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往往要通过案件审理甚至执行才能得以明确,因此法院往往不敢贸然予以受理,而法院受理后,也可能存在法官认为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支持原告法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股东有滥用行为并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债权,原告可以追加股东为被告并增加要求否认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如上海叁诚物资公司诉上海超佳物流公司案,被告为原告运输钢材,货物中途神秘失踪,被告公司也人间蒸发,无从查找,原告发现被告股东汤长青出资160万元,为绝对股东。原告起诉后,查封了股东汤长青的房产,并增加否认超佳物流公司法人资格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告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给付原告26万元①。北京博士伦与长沙市佳健眼镜公司一案,原告也是在起诉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控制股东朱某存在滥用行为,追加股东为被告,获得法院批准②。原告起诉时未提出法人格否认之诉,在原告获得胜诉后,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行为,致公司无力偿付债务,原告应可以原判决为基础,再次起诉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前者是给付之诉,后者是确认之诉,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一事不再理"的局面,债权人的利益得以保护。这种情况在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案件中也是经常可见的,如维多利亚自动梯公司诉美丽敦谷物公司案,原告于1974年8月获得胜诉,判令Meriden公司偿付原告货款,但判决未得到履行,原告再次起诉Meriden公司的。转引自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4页。原载《现代企业快报》、‘上海商报》。。原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转引自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32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股东Schroeder夫妇,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获得支持①。明顿诉卡夫内案,原告之女在Seminole公司游泳池中游泳时溺水身亡,原告起诉Seminole公司获得胜诉,但该公司根本没有财产,判决无法执行,原告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②。另外,如果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原告法人格否认的诉讼请求,通过执行程序,证明了原告债权被严重侵害,并且原告获得了股东滥用行为的证据,当然有权根据新获得的证据再次起诉。3、执行程序中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对执行程序中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占: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存在否认公司法人格情形的,可以通过执行听证程序,如果股东确实存在滥用行为,且侵害了债权人债权,可追加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而且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在实践中也有相应的案例,如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衡阳中工诉莱河矿业货款纠纷案,原告胜诉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莱河矿业的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为由,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③。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无法保证股东应享有的举证、质证、反驳或是上诉的权利,程序的公平受到质疑,容易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滥用,进而有可能动摇有限责任原则这一公司法的基石,对整个公司制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法人格否认应严格适用,并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保证股东的抗辩权等程序性权利,任何倾向于过度保护一方利益的制度都应当避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意味着股东未经审理程序便一下子沦为被执行人,这无疑侵害了股东的诉权,显然是不公平的"④。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股东滥用行为的证据,如公司的会计资料、资金往来记录、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等方面的证据,以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可以作为法人格否认的证据,由原告另行起诉。(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证明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起源于英美衡平法的判例,是为了实现个案的公正,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一项制度,相信并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和自由心证。我国。薄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页。。薄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事转引自吴越编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29页,原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12日。。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舨,第185页。33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是成文法国家,强调严格的证据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但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中,股东的行为是属于“滥用"还是“正常使用",“滥用"是否达到需否认公司人格的程度,对债权人的侵害是否属于“严重’’,法律只作出了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适用仍需要依靠法官的判断。要把法人格否认这一制度从纸面跃入到实践,运用到个案当中,对案件的证明是关键,包括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两个方面。1、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本身是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难点,理论上亦未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容易走入两个极端,“或者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未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予以认定;或者是犹豫不决,对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不予认定"①。法人格否认更需要依据法官的判断,以决定是否否认公司法人格。长期以来,我国法官习惯于在较小的裁量空间下判案,当案件的裁量完全需要依靠法官的裁量判断时,法官因自由裁量的空间变得很大反而无法适应②。根据法人否认的构成要件,主要应包括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明:(1)股东是否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到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2)股东滥用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影响,是否“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对该问题,除考虑债权数额大小、未偿付债权占全部债权的比例等因素之外,当事人对争议财产的需求程度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快要饿死的人手里的一个馒头比快要撑死的人手里的一个馒头显然具有更重大的现实和法律作用";(3)股东的滥用行为与债权人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股东的主观过错程度。总体而言,如果债权人通过一般债法的保护能够实现债权,如公司仍有偿付能力,债权人通过保证、担保或代位求偿能达到实现债权的目的,就不必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以尊重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法的基础性作用。其次,要考虑不同债权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别,在证明标准上有所体现。对公司的主动债权人,如契约、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之前,可以对公司的信用、信誉甚至是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解,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作出判断,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进行抵押或提供保证人等形式控制风险,甚至决定不与公司进行交易。而公司的被动债权人,如侵权案件中的债权人,是“祸从天降",事前对公司没有了解的条件,在举证能力上能力更弱,如果债权无法实现,将导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在证明标准上可适当放宽。2、举证责任。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9页。。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页.34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①。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员,要掌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转移、侵犯公司财产、控制公司独立人格的证据,难度可想而知,公司及股东多数情况下不可能配合债权人的取证,债权人的举证面临重重困难。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1)举证责任的分配。“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当事人之间转换。可以考虑在债权人提供了初步的证据,如股东与公司人员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业务混同等,法官对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产生了合理怀疑,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法人格独立。根据举证常识,法官不能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侵害公司人格独立的行为,因为要求某人证明自己未实施某一行为是不合理的,但是,法官可以要求作为被告的股东和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美国法院在当事人举证上的“两阶段法"值得考虑,即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提出某些实质上的事实基础,以驳斥公司法人格独立性。原告符合初步举证要求后,由被告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圆。对债权人债权是否严重受损上,债权人举证证明债权的数额、债权被拖欠的时间长短、对债权人造成的影响,如果股东认为其行为未对公司偿付能力造成影响,则股东举证证明公司具有偿付能力,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2)由法院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包括“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具体到法人格否认案件中,如涉及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据,可对工商登记档案进行查询;股东有无抽逃出资,可对公司设立时帐户资金往来进行查询;对公司的偿付能力,可对公司银行帐号、财产(如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公司的会计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总体而言,由法院调取证据,亦存在取证成本较高,及取证不能的风险。D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廖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35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三)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加强举证能力在早期的公司实践中,公司信息不公开,信息传递慢且范围有限,要想获知公司信息往往很困难。在现代通迅发达的环境下,信息传递已非常简便,信息公开也有很大发展,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等方式,或通过公开的媒体、报刊等获得公司和股东的信息,因此,如果债权人注意收集,运用正确,对提高举证能力是有帮助的。同时,国家也可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加强公司信息的公开和披露,使债权人获得更多的信息,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八结语公司法人格否认需要结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决,要求法官对这一法理有较深的理解,具有强烈的公正与正义意识,更需要在司法中进行大胆的实践和探索,“司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相信通过法官的努力和在实践中的探索,这一法理必将在我国得到正确运用,既维护股东的有限责任,促进现代公司制度的正常发展,又能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维护公司制度的正常秩序,维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确保交易安全,有助于社会信用的建立,使公司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良好的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37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参考著作:[1]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李锡鹤著,《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3]沈贵明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3版。[4]刘俊海著:《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版。[5]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版。[6]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7]李建伟主编:《公司法案例裁判经验与法理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8]甘培忠主编:《新类型公司诉讼疑难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9]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10]吴建斌著:《日本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1]虞政平译:《现代公司法之历史渊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2]王艳华著:《反思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3]吴庆宝主编:《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14]沈志先主编:《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1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编:《法律教学案例精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6]吴越著:《公司法先例初探》,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7]溥守省主编:《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参考论文:、1、孟勤华、张素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周鑫:《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载《中山大学学报论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丛》,2007年第6期。2、周鑫:《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6期。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致谢大学毕业后,到了基层的法院工作,整天与案件打交道,办案耗费了年复一年的精力,越来越感觉知识老化,工作力不从心。看到有同事陆续到山大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很是羡慕,对山大心存向往。某年办案路过山大门口,驻足良久,很想有一天也能到山大学习。在家人的支持、同事们的鼓励下,我于2008年报考山东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习并获通过,虽然时光短暂,但山大让我感受到深厚的学习氛围和活跃的思想气氛,特别是山大法学院的老师,他们不但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具有法律学人的公平、正直,他们有深厚的人文情怀,不但传授给我知识和治学经验,更让我体会到他们人格和魅力,值得让我在心中珍藏。论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一吴建中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到写作,到论文的修正,吴老师一直给我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给予我不断的鼓励和支持,使我能够最终完成论文的写作。吴老师实事求是的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作风深深地感染了我。其次要感谢高密法院的同事们,是他们的关心和鼓励,让我能够重新回到校园学习,特别是学习期间,他们承受了更多的工作压力。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多年来对我学习的支持,让我得以克服困难,不断地前进与进步。最后对老师、同事和家人再次表达我衷心的感谢140刘兆胜2011年9月8日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专业技术总体评价姓名是否硕导所在单位职务承论,又评阅人专业技术姓名是否硕导所在单位职务主席答辩委员委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对论答辩秘书答辩日期文的总体评价※备注※优秀为“A”;良好为“B”;合格为“C”:不合格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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