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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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财政部、人事部对原《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2、、人事部。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法规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财政部人事部二○○○年九月八日—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

3、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4、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

5、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2—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

6、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

7、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

8、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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