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题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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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疑难题汇总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是ABC。对D的解说是戊己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我想问的是,丙丁戊己不可以认定为混合担保吗?如果认定为混合担保,那D不应该是正确的吗本题

2、是你对法条的理解错误,是一个物保与人保的问题。丙丁应理解为第三人提供物保,戊己理解为第三人提供人保。混合担保实际就是物保与人保。而此题正是连带共同担保,物保与人保没有谁优先清偿的效力。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向物保与人保清偿,如选择物保受偿,则物保保证人可以向人保保证人追偿,即对内效力的连带。所以只有丙丁可以向戊己清偿,反过来相同,所以D二、某KTV服务员赵某捡到顾客徐某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副经理黄某说明了情况。黄某利用工作便利,持徐某钱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徐某

3、的居民身份证猜测出该卡的密码后,在自动取款机先后体现35600元。黄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诈骗罪C.信用卡诈骗罪D.侵占罪三、张某利用其任佛山市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个体工商)司机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八万余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本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机,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款逃匿,后被抓获。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呢还是职务侵占罪呢?第一个案件,盗窃罪,取款金额为盗窃金额:(1)机器不可骗(2)牡丹灵通卡不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卡上有持卡人姓名。第二个案件,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

4、的便利,侵占单位(个体工商)财物,数额较大。1、利用猜配的密码及他人名义提取存款,以至于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黄飞具有取款的合法资格而付款,故该行为应属诈骗行为.银行借记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因不具有透支功能,不属于信用卡。仅持有银行借记卡尚不足以占有其中的财产,还必须通过冒用等手段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拾得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后冒用取款的不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侵占罪。因其为个体雇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

6、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王某把吴某、张某等告到法院,请问法官会怎么判?这里主要考虑仨问题,一个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第二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三是合同的相对性。李某基于法律事实(法院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基于善意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可以要求李某归还50W,并赔偿损失。李某可以要求吴某赔偿损失。(2012-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7、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2011-3-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

8、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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