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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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从社会性别角度出发李燕荣,马亚丛(北京物资学院,北京101149)摘要: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性别意识的社会政策,其制度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女性生育、女性就业、性别平等都会产生深刻影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延迟和滞后,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性别平等。本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行分析,重点围绕法制化建设、覆盖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标准、男性权利以及与人口再生产、与女性就业的关系等问题,主张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尽快完善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鼓励

2、企业积极承担性别平等的社会责任,倡导男女两性共同增强社会性别意识,以推动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关键词:生育保险;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男性责任Studyont】heCo璐tr眦‰n0fCllin姻eMate瑚蚵hl娜r锄lce——aPe嘲pe

3、ctive0f(knderMai]吣treamiIlgUYaJl一mng,MAYa—cong(Beijing’订uziUniversity,Beijing101149,China)Abs删:M删tyi璐u瑚cehasevidents咖alcharacteristicsinthe

4、sociaIiIls唧cesystem./hamostsocialpohcy,itscoIlstnJctionhasanimp(眦眦te任&ton出ew鲫en’s即1plo舯ent,sexuale(IualityandInat砌ty.ChlrmaterIlityi璐llranceh鹅beenf枷enbe梳ndtlledeveL0pmentofsocialandec伽舢ny.皿ismesiscontaillsadiscussionont}leissueofgendermaills枷ng,menshouldkll【eont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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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性和女性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受性别、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男性或女性只能享有一定范围的、有等级差异的权利。目前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具性别意识的社会政策,其建设与发展对于女性生育、女性就业、性别平等、人口再生产等都将产生深刻影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延迟和滞后,甚至还存在性别不平等的延续和扩大现象,滞后于我国经济和作者简介:李燕荣,(1肛),女,副教授。马亚丛,女,硕士研究生。123社会的发展;并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在社会性别视角下

7、去思考和解决相关问题。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落后1.生育保险法制化建设落后相应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起步是比较早的,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就把有关女职工权益维护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但相应于其他社会保险,我国的生育保险可以说是制度建设最不全面、最落后的一项制度。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主要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全国性指导法规,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生育保险的基本文件是

8、198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女劳保》)、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生育试行》),二者均属部颁规章,法律层次低。生育保险在立法上存在内容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在适用对象上,《女劳保》规定为所有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劳动法》规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妇女劳动者,《生育试行》规定是城镇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上,《女劳保》规定生育职工的产假工资为百分之百,《生育试行》规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在保险模式

9、上,《女劳保》采用的是企业保险模式,《劳动法》和《生育试行》规定的是互助互济的社会保险模式。这些不同的规定不但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且严重削弱了法律法规本身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生育试行》不适应当前“五保合一”,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保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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