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中伦理道德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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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中伦理道德的转型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9164614.htm摘要: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许多方面与现代法治的精神相背离,因而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存废的问题。文章从分析传统伦理道德本身入手,揭示了其在当今变化世界中的留存限度,进而分析并论证了如何顺应社会变革进行合理转型的问题。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伦理道德转型  迈进新世纪,在中国社会广泛而激动人心的大变革中,我们正描绘着法制现代化的美好蓝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确立为我们

2、宏伟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将引领我们的社会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转变,从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转变。在这一转化和变革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无可回避的问题,伦理道德问题便是其一。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渐进与渗透,“法不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触犯法律就无可指责”的观念也渐入人心,但同时物极必反的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小到诸如随地吐痰等日常琐事,大到贪污腐败甚而作奸犯科等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可谓比比皆是。长此以往,恐怕会有世风日下、道德沦丧、患上C·E布莱克所描述的“吉诺维斯综合症”1之危险。因此,很有必要审视伦理道德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

3、期促使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进行合理地转型,进而推动整个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一、伦理道德之本质及道德调整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对道德的认识也各有不同,西方基督教神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意志的表现,当人滥用自由意志违抗上帝时就会走向堕落,只有恳求上帝宽恕,才能重新进入幸福和道德的世界;我国汉代的大儒董仲舒认为道德的本质乃是上天的命令和规定,他说:“今善善恶恶,好荣憎辱,非人能自生,此天施之在人也”①“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②大多数唯心主义思想家认为道德乃是精神的产物,是受人的主观精神如自我意识、良心等决定的,或是客观精神如理念、天理等的外在和表现。而马克思主义伦理

4、学认为道德既不是人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的意志,道德的本质蕴藏于社会生活之中,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着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③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道德调整是社会调整的手段之一,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道德意识、道德信念的形式存在于每个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之中,由社会主体自由地选择和判断,产生道德实践的愿望从而进行现实的道德活动,这一系列过

5、程是一个内在的调整过程,其实现极大地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思想意识状况。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④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及与此相适应的伦理行为规范的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力量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自发性来发挥作用的。  二、伦理道德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古代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逐渐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其独  特的精神品格和制度特征的文化。著名法学家梁冶平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括为“礼法文化”,深刻地揭示了它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结果,法与道德的界

6、限消失了。这是一把双刃的刀,它一面把法降为道德的附庸,一面摧毁了中国人的道德意识。”2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以宗法伦理理性为核心,“...世俗的国家生活决定了法律是世俗的,而非宗教的;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决定了法律的伦理化属性;世俗的伦理化的法律是受家庭制度制约的。”3这一切与儒家伦理精神对法律生活的深刻影响有极为直接的关系,儒学创始人孔丘意图提倡“礼治”思想,鼓吹“克己复礼为仁”,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礼制,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同时,他由“仁”入“礼”,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并由此出发,极力提倡“德治”,主张统治者应该依靠“德行教化”的作用来实行统治,“

7、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而后汉董仲舒集儒学之大成,推陈出新,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某些思想成分,形成了统治中国长达二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他的“天人合一”的观念系统成为古代伦理法制的深层指导原则和终极依托;同时突出强调礼乐教化的优越性,提出“大德而小刑”的“德主刑辅”学说;在礼法关系上,礼是法之体,法是礼之用,礼主法辅;以礼率法,出礼而入法。由于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基础和宗法制度所决定,这种思想一直延续至清末。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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