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定位对民事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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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对民事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再定位  李晓政陈明湖  【摘要】首先,笔者略陈了司法实务中由于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引致的诸种弊端;其次,从法史的角度对我国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演变做了简要回顾。再次,阐述了法律审与事实审的真正内涵并提出以“审查式上诉审”模式重新定位上诉审法院的审级职能.接着,笔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考证了以“审查式上诉审”模式重新定位上诉审法

2、院的审级职能所必须的制度建构。最后,笔者对重新定位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所涉的相关条文的修改略陈了管见。  一、上诉审法院“重复一审劳作”的诸种弊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可知,我国诉讼法上表征的上诉审的职能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

3、但正因诉讼法上这种上诉审身兼“双职”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通常采一审法院判案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判监督,抑或采取重复一审法院“劳作”的方式审理上诉案件。据此引发了诸多有损司法制度公平、高效、权威、公正、法的安定性之弊病。就有损司法公正而言,由于担当上诉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于距离上远于一审法院,加之重复一审法院审判活动,据此给大多数当事人直接参与上诉活动带来的不便性就要高于一审法院,这种不便性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会妨碍当事人有效实施诉讼行为,进而从实质上破坏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且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平等性。[1]就有损司法高效而言,担当上诉审的

4、上级人民法院数量总是少于一审法院,重复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就会增大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的负担,又因上级人民法院人员编制上亦总少于下级人民法院,从而形成积案并导致诉讼迟延,不便于当事人及时获得权利救济。[2]就有损司法权威而言,上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应当集中在审理级别管辖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判监督,而重复一审审判活动,不仅要分散上级人民法院处理重点工作的精力,同时也亦使下级人民法院产生依赖心理——让上级人民法院代其履行正确适用法律和查明案件事实之责,从而“草率下判”,引致上诉率居高不下,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抱有怀疑。[3]就有损司法公正而言,经

5、过诉讼双方当事人积极举证在一审被认定的法律真实,可能因为二审程序出现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这违背了诉讼上的程序正义原则。就有损法的安定性而言,一审法院通过诉讼双方的攻击防御认定的案件真实,可能因为一方在上诉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或者请求而改变,这与学理上的"既判力"理论不符,也损害了法的安定性.  二、上诉审法院审级职能的演变  上诉审法院重复"初审法院劳作"的现象滥觞于我国清朝末期,直到"五四法院法"颁布以后,立法上才明确规定上诉审法院只进行法律审,但是文革以后又重蹈覆辙....  古代社会我国是“诸法合体”,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当然就谈不上上诉审法院

6、的审级职能。到了近代社会,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移植西方的民事诉讼制度[4]。一九零九年清政府颁布实施了《法院编制法》,由于整部法规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审级职能的设计也无异于德国,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的既对事实进行审查,也对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的原则上只进行法律审。国民党统治时期,对于上诉到第二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既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事实审查,也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还可以经过直接的言词辩论查明事实。经过第二审法院的审查上诉到第三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第三审法院以第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为判决基础,一般不经过言词辩论重新查明事

7、实,只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进行法律审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有些革命根据地,上诉第二审的既对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也对事实进行审查;上诉到第三审的仅进行法律审、书面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借鉴苏联诉讼法的基础上,一九五四年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设置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5]。我国上下级法院审级关系的法理源自苏联法理[6],即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为审判监督关系,当然上诉审法院职能的定位也是以审判监督关系为基础的。按照苏联的法理解释,审判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合法性以及事

8、实认定的诉讼活动,是对下级法院在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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