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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42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氢氧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会同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实验,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查阅了大量国内外资料,广泛征求国内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站区布置,工艺系统
3、,设备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热工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管道。 在执行本规范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氢氧站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子工业部 1993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氢氧站、供氢站的设计,正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确保安全生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做到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氢氧站设计: 一
4、、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 二、供氢站; 三、厂区和车间的氢气管道。 第1.0.3条氢氧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氧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应定为1区爆炸危险环境。 第1.0.4条氢氧站内有关氧气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和氢气管道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站区布置 第2.0.1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一、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
5、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二、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三、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四、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m; 五、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第2.0.2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2.0.2建筑物、构筑物氢氧站或供氢站氢气罐总容积()≤10001001~1000010001~50000>50000其它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
6、21416121520202025202530253035民用建筑2525303540重要公共建筑5050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室外变配电站以及总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40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25303540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②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③总容积不超过20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④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7、,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⑤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第2.0.3条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表2.0.3铁路、道路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3025电力牵引机车202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机车2020电力牵引机车2015厂外道路(路边)15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道路1010次要道路55围 墙55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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