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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一) 颁布部门: 文号:〖字体:大中小〗〖背景色:〗【打印本稿】【推荐】【关闭】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人如何界定?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
3、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并按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法律权利。 五、如何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答: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4、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后,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行为。 七、什么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答: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区建设的
5、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 八、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 答: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住房,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土地整理项目区的农民居住。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性经营房屋,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经营,但出租期
6、限不得超过《合同法》的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九、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限制情形? 答:(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即规划确定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二)在规划确定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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