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合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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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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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搭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把服务群众作为县(区)、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坚持政府扶持,经管服务的原则。政府发挥财政扶持主导作用;经管部门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规

2、范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建设过程分步实施,重点打造一批市级示范服务中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完善。  三、建设标准  1、办公场地。建立统一、规范的“一站式”服务大厅。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3;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服务大厅内安装防盗门窗;条件具备的村可以设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村土地流转服务站面积一般不少于15平方米。服务大厅要交通方便,环境整洁。2、服务设施。县(区)、乡(镇)服务

3、大厅内配置大屏幕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至少配备固定联系电话1部;县级大厅配电脑3—5台,乡(镇)级大厅配电脑2—3台、网络端口1个、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各1台,服务柜台1组,档案柜2—3组,办公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村服务站配电脑一台。县(区)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并建立仲裁庭,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建立调解庭。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按标准单独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庭设桌椅一套。  3、窗口设置。大厅内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功能窗口,统一配置窗口标识牌和服务指南;服务大厅每个

4、服务窗口有专职工作人员1名,挂牌上岗。  四、服务内容及运作模式  1、服务内容。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并上传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同时在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上发布;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要求予以鉴证;3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及时调解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2、运作模式。由转出户和需求方向村服务站提出申请或出具委托,说明流转的原因、期限、形式、价格等,由村服务站登记汇总,上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单个

5、业主流转面积500以下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对单个业主流转面积500—1000亩的,由乡(镇)会同县(区)农委组织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对单个业主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建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情况档案,按有关文件规定逐级上报市农委审查并备案。经审查评估后,由乡镇服务中心组织转出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要求鉴证的及时予以鉴证。  3、运作机制。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恪守职业道德。引导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自觉向村服务站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避免农户之间自发无序流转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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