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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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闽科高〔2012〕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认定和复审工作若干具

2、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13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二、专项审计1、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

3、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www.fjkjt.gov.cn)和省财政厅网站(www.fjcz.gov.cn)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09-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1年。2、中介机构应于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税政处提交专项审计资格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参见《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2012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

4、5日前公布。3、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三、复审工作131、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2、2012年参加复审的范围为200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应参加复审但在规定

5、时间内未提出复审申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四、认定和复审申报若干要求1、请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申报推荐工作。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科高〔201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

6、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其2009-201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为查帐征收。3、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登录国家“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审申请操作,

7、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后使用“密码找回”功能,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5、企业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1)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情况表(附件2),2009-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012年最近一个月(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

8、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单独装订成册一同上报。上述纳税申报表均需盖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为此,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做好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介质申报)的同时,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要求同步做好相关年度与月(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申报工作。(2)企业还需提供2009-2011年上报省统计局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136、各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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