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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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融资融券业务情况及动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指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的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第三条公司各相关单

2、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外信息公布、对外信息报送和内部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公布、报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融资融券部归口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公布、报送、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订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与报送和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二)负责统一发布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5(三)负责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中公布信息;(四)负责对外信息报送;(五)负责业务情况的内部报告。融资融券部应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布、报送、报告工作。第五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指标

3、执行情况的定期统计和汇总。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财务报表的制作、汇总和报送。第七条信息技术部负责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息。第八条证券营业部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布信息。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第三章 对外信息公布第十条对外信息公布指公司在营业部场所、公司网站和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向投资者公布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对外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基本情况;(二)标的证券种类及保证金比例;(三)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

4、(四)平仓维持担保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取保维持担保比例;5(五)融资利率标准、融券费率标准、固定额度费率标准;(六)停牌证券的估值方法;(七)公司代表客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相关信息;(八)其他应公布的内容。第十二条对外信息公布的流程如下:(一)融资融券部履行信息公布的相关审批流程;(二)融资融券部统一向公司内部发布公布信息并规定信息公布时间;(三)融资融券部在交易系统公布;(四)信息技术部在网站公布;(五)证券营业部在营业场所张贴;(六)融资融券部存档公布信息内容。第四章 对外信息报送第十三

5、条对外信息报送指公司根据监管部门及相关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第十四条融资融券部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按交易所要求的格式、方式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报送数据以当天的清算数据为准。报送不能在22:00前完成时,启动《融资融券数据申报方案和应急流程》。第十五条5融资融券部于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

6、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七)客户向公司申报的、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情况;(八)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对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发生客户违约时,融资融券部及时向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客户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客户违约包括四类情况:一是客户未按规定足额追

7、加保证金;二是合约期满客户未清偿债务;三是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四是公司与客户发生司法纠纷。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第十八条内部信息报告指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作情况、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上报和反馈。第十九条5内部信息报告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和授权体系: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逐级上报和反馈。第二十条融资融券部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的统计、复核与报告工作,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第二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

8、,发现客户资格、交易行为、资产状况等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融资融券部收到证券营业部上报的相关情况后,及时通知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必要时会商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方案。融资融券部负责将公司处理意见反馈证券营业部,督促证券营业部根据公司要求处理。第二十二条 结算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业务支持部门在融资融券业务处理中发现风险时,应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经纪管理总部、法律合规部,并提出改进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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