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

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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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再制造单位质量技术控制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再制造生产、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再制造试点企业,是参加国家再制造产品有关推广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主要内容)本规范规定了从事再制造所需的基本条件及再制造单位在回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保障和质量控制要求。第四条(产品范围和技术依据)再制造单位应当在国家允许的产品类型范围内从事再制造,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产品再制造技术要求。二、基本条件第五条(工商注册)再制造单位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1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增加再

2、制造产品经营范围,方可从事再制造业务。第六条(产品授权)从事发动机、变速器再制造的单位需获得原产品生产企业的授权,获得相应技术支持,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其再制造规模应针对授权单位的社会保有量,并形成合理解释。第七条(业务策划)再制造单位应进行市场分析,制定针对再制造产品销售的市场战略和业务计划,并定期检查业务计划完成情况,逐步形成可依靠再制造产品盈利的生产模式。第八条(全流程能力控制)再制造单位应具备拆解、清洗、再制造加工、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设备和能力,应能提供与现场一致并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清单。国家鼓励采用表面工程修复等相关技术设备提高再制造率。三、旧件回收和检测第九

3、条(旧件回收)再制造单位可以通过自身或授权企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件用于再制造。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公司为再制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对报废机动车零部件进行回收再制造的,必须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第十条(进口旧件管理)再制造单位进口国外旧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贸易、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2要求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有毒有害废物进口。再制造单位应能提供每批旧件采购的合法手续备查。第十一条(旧件检测要求)再制造单位应具备检测鉴定旧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并应列明再制造单位实际具备的可鉴定的旧件清单、可再制造的零部件清单。再制造单位应明确拆解的旧件和更新件的

4、进货检验要求。对于拆解的旧件,再制造单位应明确其检验方法和规程,并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对于更新件,再制造单位可以由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或自行检测。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十二条(质量控制体系)再制造单位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体认证范围应包含再制造单位,对象是再制造产品,或在原质量控制体系的基础上增加再制造产品范围。鼓励再制造单位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第十三条(生产标准)再制造单位应采用试验对产品设计、产品设计更改、制造过程(工艺)设计进行确认,确保再制造产品的性能特性符合原型新品相关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标准改

5、进计划)再制造单位如果对授权企业或本企业提供的产品图样中的尺寸技术要求进行更改,再制造单位3应进行设计、评审、确认,并承担相关的产品设计责任。第十五条(作业指导书)再制造单位应为再制造的全过程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制定工艺卡片,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供影响产品质量的过程操作人员使用,规范操作,实施过程监控和测量。作业指导书应在再制造现场提供有效版本,且应及时动态更新。第十六条(生产一致性保证)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回收的原材料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第十七条(

6、操作人员)再制造单位技术部门的人员应掌握再制造产品的相关工艺规范要求,能从事再制造产品工艺设计,掌握再制造产品从零部件检验,过程检验到成品检验的要求。第十八条(性能检测)再制造单位应具有再制造产品的性能检验能力包括使用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能力,明确对再制造成品的性能检验项目应结合型式试验的要求规定例行检验和型式试验的频次。再制造单位生产的再制造产品必须依据原型新品国家标准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达到原型新品授权方标准。第十九条(检测标准和报告)再制造产品质量应当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和相关要求。再制造单位应将产品送与依法获得资质4认定(CMA)的第三方检测

7、机构(或原型新品授权方)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产品系列达到批量生产规模的,需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再制造型式试验,并出具再制造型式试验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禁止生产销售。原型新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其再制造产品也应通过相应的强制性认证,方可生产销售。第二十条(技术设备及维护)再制造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清洗、检测、加工和装配等设备。再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明确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保养项目,并按规定实施保养,以确保设备完好,保证正常生产。第二十一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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