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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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管道天然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城市管道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包含延伸至农村的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

2、独立的城市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立法人。城市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第四条配气价格执行政府定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约束与激励措施,促进经营者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配气价格实行定期校核。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执行统一配气价格。配气环节有两家及以上经营者参与的,配气价格由参与经营者协商分配。第六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城市管网配气业务独立核算制度,逐步实现不同用户类别的资产、配送气量、负荷特性、供销差率等单独计量、合理归集,为按不同用户类别核定配气价格创造条件。第二章

3、配气价格制定与调整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经营者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第八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等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第九条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其中,管道折旧年限应当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管线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运行维护费。准许成本的核定,具体执行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经营者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

4、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市政管网资产、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资产、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资产、经营者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营运资本按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第十一条税费按国家规定应纳税费确定。第十二条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经营者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天然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未实

5、现单独核算的,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第十三条年度配送气量依据管网负荷率确定。管网负荷率低于50%的,按50%计算;管网负荷率高于50%(含)的,按核定配送气量计算。核定配送气量=年度购气量×(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原则上按不超过4.5%,三年内降至不超过4%确定。实际供销差率超过核定供销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经营者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核定供销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经营者和用户等比例共享。第十四条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网设施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调整。第十五条配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价格水平过

6、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过高或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第三章价格监管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费并明码标价。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不得收费。第十七条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建设纳入配气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任何单位不得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年度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有关资料,并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等相关

7、信息。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的配气价格,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配气环节价格及相关收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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