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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1〕0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
2、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将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节能标准”修改为“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将其中二处“能源”修改为“能源资源”。四、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省建设主1管部门”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
3、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
4、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六、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2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七、将十三条中的第四项修
5、改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第五项修改为“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合法性依据”;第六项修改为“其他相关材料”。八、将十四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材料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设
6、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和评价,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九、将第十五条中的“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十、将第十六条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3(一)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和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
7、)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的;(三)未按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四)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五)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其他节能政策规定的。”十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
8、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能效测评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能效测结果评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4主管部门依照《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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