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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概况•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市辖区市以下行政区划之一。1949年合肥、蚌埠、安庆、芜湖等城市,始设市辖区及市辖区人民政府。1953--1954年合肥、蚌埠、安庆、芜湖、淮南等市相继建立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改称市辖区人民委员会。1960年一度改建城市人民公社,1962年恢复原建制。1968年改人民委员会为革命委员会,1980年改称市辖区人民政府,迄今不变。1989年全省有市辖区人民政府35个。县辖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单位之一。1929年县划分为自治区,设区公所为自治机关。1931年共设区公所417个。同期皖西革命根据地曾设区苏维埃(即区工农兵
2、代表大会)为一级政权,1935年改设区署(1939年改为县以下督导机关)。1940年淮北、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曾设区人民代表会、区行政委员会,分别为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办事机构为区署。1947年各县区署一律裁撤。1949--1953年全省各地或设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公所。1954年一律设区公所,为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1955--1957年全省保留318个区公所,并与中共区委会合并,改为县委派出机关。1968年区公所(区委会)改称区革命领导小组或区革命委员会。1980年复称区公所或区委会。1989年全省区公所计有464个。镇县、市以下集镇行政区
3、划。清末至民国初年,为一级地方自治区划,设镇自治公所,内设镇议事会、镇董事会,为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1914年废止。1930一1931年设镇民大会、镇公所,分别为自治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1932年改镇公所为联保办公处。1939年复置镇公所。1940年后淮北、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曾设镇人民代表会和镇行政委员会,分别为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办事机构为镇公所。1949—1955年,或设镇人民政府,或设镇公所,均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关。1956年起,一律设镇人民代表大会、镇人民委员会,分别为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1958年部分镇改为人民公社。1968年改镇
4、革命委员会,1980年复称镇人民政府。1989年全省镇人民政府计有465个。乡县(州)以下行政区划之一。清代设乡董、乡约。民国初年设乡自治公所,内设乡议事会,乡董、乡佐分别为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1914年自治停办,撤机关,保留乡董或乡长。1930--1931年设乡民大会、乡公所为乡地方自治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同期皖西革命根据地曾设乡苏维埃(即乡工农兵代表大会)。1932年改乡公所为联保办公处。1939年复置乡公所。1940年后,淮北、淮南抗日民主根据地曾设乡人民代表会和乡行政委员会,分别为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办事机构为乡公所。1949年后废
5、乡公所,行政机关为乡人民政府,权力机关先后为乡农民代表会、乡人民代表会。1953年,权力机关为乡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为乡人民委员会。1958年政、社合一,一律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8年再改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1983年重置乡人民政府。1989年全省设乡人民政府2919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政府派出机关。负责市辖区、镇人民政府有关居民工作事项。1955年淮南、芜湖、屯溪等城市及3万人口以上的镇,相继设立街道办事处。1960--1962年合肥、蚌埠、淮南、安庆、芜湖等市,曾改为城市人民公社分社,1962年后恢复原建置。1968年再改称为
6、街道革命领导小组,1980年复改称街道办事处。1989年全省共设街道办事处172个。居民委员会城、镇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主要办理居民公共福利事项,如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宣传法规政策,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治安工作;调解居民间纠纷等。1952年合肥、蚌埠、安庆、芜湖、淮南等城市,相继设立居民委员会。1956年在7000人口以上的镇始设居民委员会。1960蚌埠、安庆、芜湖、淮南等城市,相继设立居民委员会,1956年在7000人口以上的镇始设居民委员会。1960年后合肥、蚌埠等城市,改为街道委员会、居民段或小队,1962年
7、恢复原组织。1989年全省各市、镇共设居民委员会2388个。村民委员会乡、镇以下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办理一村公共事务,如组织生产自救,制定村规民约,调懈民问纠纷,计划生育等。村,由旧亭、保等演化而来,1951年后全省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1958年改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1983年恢复今名。1989年全省共没村民委员会30150个。保甲旧时乡以下基层组织。清中叶乡以下以10户为1牌,立牌头;10牌为1甲,设甲长;10甲为1保,设保长。用以征收赋税、指派徭役、缉盗安民。清季渐废。1932年安徽各县复设保甲组织,主要用以防范红军,镇压革命,
8、亦办理行政及地方公益事务。初以10户为1甲,设甲长;10甲为1保,设保长;相邻两保编为一联保,设联保主任。1935年容纳保甲组织于乡自治组织之中,1948年全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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