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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1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No.1Jan.2009总第133期JournalofABCWuhanTrainingCollegeSerialNo.133试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风险黄林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驻梅州审计办事处,广东揭阳522031)[摘要]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贷款的清收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法律风险仍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在改革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已近尾声、《新资本协议》即将实行的今天,对这些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认识现状和表现形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和化解不良贷
2、款清收中的法律风险的建议。[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法律风险;现状与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817(2009)01-0042-04自1994年我国的专业银行开始转化为商业银行以稳定息息相关,如何合理的规避和防范风险,去获得更来,虽然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强非高的收益,是一个商业银行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问题。在[3]信贷业务的收入,但是通过发放贷款所产生的收入仍占商业银行的各种风险中,法律风险作为八大风险之据商业银行收入的绝大部分。发放贷款必然会产生不一,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过程特别是不良贷款的清收过程良贷款,而不良贷款是中国银行业改
3、革和发展过程中无中受到的关注较少。但其在不良贷款清收的风险中又法回避的一个严重问题,不良贷款的清收对于商业银行占有较大的风险比例,应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和防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同样的,法律风险是一个渐进的概念,巴塞尔银行监管是一个渐进的、变化的概念,在2001年之前,不良贷款委员会1997年9月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1]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呆账贷款系指按简称《核心原则》)中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对法律风险下了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一个定义。《核心原则》指出,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下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
4、年限以上仍列情形而引发的风险:(1)因不完美、不正确的法律意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大的风险;(2)现在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律问题;(3)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在2002年之后,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所有银行的成本;(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公布,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法中的次级、可
5、疑、损在可能发生变化;(5)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失类贷款。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律权力未能界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法律风险的影响。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布的《统一资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可疑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国际银行资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损失贷款是指在采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1997年定义的基础上又作了概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括性的说
6、明,即“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2]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导致的风险敞口”,并明确要求国际商业银行采用规定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为之配置相应的资本。或财产权利。因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一般是由不良贷近年来,虽然许多商业银行在法律风险的管理方面款引起并产生的,因此本文在论及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已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从整个银行业来看,法律时将抵债资产和不良贷款一并归入不良贷款进行论述。风险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仍然处于初期的开发阶段,“近每一个企
7、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面临大大小小的各期内还不可能达到象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那样的种风险,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面临的风精确程度”。为了推动有关法律风险管理和监管惯例的险更大、范围更广,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的尽早形成,国际律师联合会(IBA)专门成立了一个“法律风险工作组”,负责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经[收稿日期]2009—01—05过一段时期的努力,该工作组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