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背景下的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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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apitalNormalUniversity2010年第2期(SocialSciencesEdition)(总第193期)法学研究论中国背景下的物业税以民法与税法的关系为线索钟瑞庆摘要:物业税既是筹集政府收入的工具,也是实现公平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土地公有的条件下,物业税的作用空间将受到限制。无论是实现公平还是筹集收入,非税手段都会(主要是通过国家所有权形式的民法手段)取而代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非税手段与税收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的关系。从价值观念看,非税手段与税收之间的竞争,其背后隐含着建构性秩序与自发性秩序的

2、冲突。关键词:物业税;民法;税法;建构性秩序;自发性秩序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0)02—0053—07产)市场。如果不动产统归国家所有,开征物业导言税,等于左手倒右手,毫无意义。然而,中国正处于转轨过程中,事实并非“非此即彼”般泾渭分用哈耶克两极化的术语——“建构秩序”与明,反而是如太极图一般混沌不明。不妨说,在这“自发秩序”的观点[1](PP.35~37)来看,税收以个转轨的过程中,建构性元素与自发性元素处于“自发秩序”为前提。如果社会秩序成为“建构秩相互胶着的拉锯战状态:税收已被寄予实现社会序”,国家所有权将取代私人

3、所有权,计划性指令公平的厚望,而建构性的民法仍盘踞不退。将取代合同自由,进而,国家将依赖于企业上缴的本文考察建构性元素与自发性元素的冲突给利润——而不是税收——维持运转。反之,对税物业税开征产生的影响。这种冲突表现在物业税收的日益强调和重视,可以印证一个基本事实,即开征的各个技术环节,包括征税范围、物业评估,社会已经转变为“自发秩序”为主。当然,这不等以及政府的收人结构(税收收入、土地出让收于说,建构性元素已经消亡。入),等等。为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按照建构很自然地,当政府和社会都日益期待物业税性元素与自发性元素冲突的“源”(根源)(第一部的开征时,至少可以肯定,存在一个物

4、业(不动分)、“流”(演变)(第二部分)、“表”(表现)(第收稿日期:2009—11.15作者简介:钟瑞庆,男,江西瑞金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浙江杭州310008)本文获得国家211第三期建设项目的资助,是“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53钟瑞庆论中国背景下的物业税三部分)、“症”(症候)(第四部分)的逻辑顺序展关的信息,即使原来所设想的公平,同样无法开,最后是结论。实现。例如,迄今为止,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一、物业税征税范围(I)土地: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个核心理由是,土建构性元素与自发性元素冲突之源地具有为农民提供

5、社会保障的功能。[3]但是,在实际上,土地的社会保障效果会依所在地区的气中国现有的土地权利类型,是建构性民法的候、土壤条件和经济发达程度,而有天壤之别。在产物。依据相关法律,中国的土地权利类型包括计划经济下,如果希望实现更为均等的粮食分配,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就要求在丰产区征收更多的粮食,然而,这会导致的各种限制物权。依照建构性民法的观念,为了丰产区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下降,最终导致粮食产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对权利,尤其是认为会产生负量不足。因此,即使在计划经济下,为了让丰产区面效果的权利施加各种限制。可以说,中国现有的农民有生产积极性,必须让丰产区的农民保

6、有不动产权利类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为一定数量的粮食,而这意味着土地保障效果的差权利内容受到限制所致。例如,国有土地所有权别必须得到制度上的承认。[4](PP.273~274)在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本可归类为土地所有权统一适从计划向市场转轨的条件下,土地保障效果的差用土地所有权的规则。然而,事实是:集体土地所别更为明显。山区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不可能依靠有权受到的限制,要比国有土地所有权大得多,因土地来获得保障,而城市郊区的农民,尤其是富裕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单独作为一种权利类型地区的城市郊区的农民,则仅仅依赖于土地征用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本可或拆迁,即可过

7、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很明显,如果均作为土地使用权处理,但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把城市郊区的农民获得的保障归结为土地,那么,的可转让性,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比,实不可同日这样的保障程度是否应当扩散到边远地区的农而语。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客观上也必须作为民,或者城市里的贫民?既然在事实上无法把同一种单独的不动产权利类型。①而划拨的国有土样的保障程度扩散到边远地区,依赖于土地来提地使用权与按照出让程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供保障无法实现公平的目标。如果把拆迁所得理的区别,也同样是转让权上受到的限制不同。解为一种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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