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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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2卷第4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22No.42002年7月      JournalofSouth-CentralUniversityforNationalitie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Jul.2002a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周佑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即究竟采取何种标准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歧很大

2、。文章在辨析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应当以行政强制方法为标准,由统一的立法普遍授予行政机关行使间接强制执行权,直接强制执行权则以人民法院行使为原则,以法律特别授权行政机关行使为例外。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权;划分标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2)04200242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其五,以案件的业务性质为标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执行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行政机关执行,而一般性、普遍性的由人民法院执[4]这就是说,目前在我国,

3、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具有一定的行。行政强制执行权。那么,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究竟分别应当上述观点虽然都有其合理成分,但也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具有哪些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足,在立法上亦难以采纳。就执行标的这一标准而言,执行标行权该如何划分呢?对此,现行法律并无统一明确的规定。尽的包括人身、行为和财产,执行标的不同,一般来说对行政相管《行政诉讼法》第66条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对人权益影响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有时行权的划分确立了一个基本规则: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针对财产或行为的强制执行行为比针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对为原则,

4、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也就是说,凡法律相对人的权益影响更大;即使是相同的执行标的,因采取的授权行政机关的,由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没有授权的,全部由强制执行措施不同,其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也是不同法院执行。但是,法律授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问题的实质并的。因此,以执行标的为标准,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在着较大的缺陷,有时很难行得通。第二种观点直接以对相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作出明确而又合理的划分,是完善我国行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为标准,影响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影政强制执行制度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响小的

5、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这种标准注重对相对人权益的一、现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及其评析保护,同时兼顾行政效率,应当说其价值取向是正确的。但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即究竟采取何种标准是,对相对人权益影响在什么程度上算是较大或是较小,其划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理论和实本身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标准,即使是同样的强制执行行为,践中的分歧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对不同的相对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以此为标准也其一,以执行标的为标准。即有关人身强制和重大财产并不能明确地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强制执行权划强制应由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其他

6、强制由行政机关自行执分开来。第三种观点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实际上[1]行。与第二种观点是一致的。第四种观点以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其二,以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为标准。凡是对行政准,这种观点是明显不可取的,且案件的影响大小也是很难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凡判断的。第五种观点以案件的业务性质为标准,专业性、技术[2]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性较强的,由行政机关执行,而一般性、普遍性的由人民法院其三,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凡是影响当事人执行。这种标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机关给予了充基本生活或存在

7、条件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分尊重,同时将一般性、普遍性的案件交由人民法院执行,以[3]他的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执行权,其出发点无疑是可取的。但其四,以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凡是在该地区影响大是,如此一来,则导致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范围过于狭小,[3]的,由人民法院执行,一般的由行政机关执行。从而严重影响行政效率。a收稿日期:2001-11-26作者简介:周佑勇(1970—),男,湖北省大悟县人,武汉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24第22卷               周佑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  

8、                可见,单一地采取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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