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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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修订版)(2000年8月22日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建【2000】1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其若干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必须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

2、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组织体系及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现代管理方式,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公平、公开参与市场竞争,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第六条工程技术施工阶段应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监理工作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监理委托合同,二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

3、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业主应积极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不得干预和阻挠监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主动及时按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经济资料及数据,以便监理单位确认。施工承包商如认为监理指令不公正、不合理,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诉,但不得自行拒绝监理指令。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业主和施工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业主或施工承包商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4、、规范标准及危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第十条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在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业务往来,必须经过监理单位确认后才能实施。业主与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合同范围内发生争议,监理单位应进行调查、协调。第十一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接受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理行为,评价监理工作和效果。第十二条凡按规定应实行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均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监理依据和内

5、容第十三条监理依据:一、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审批文件;二、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三、依法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其有关附件;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载。第十四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一、协助业主签认开工报告;二、协助业主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三、签认施工总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四、审批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五、下达开工令;六、督促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调业主和施工承包商之间关系,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处理违约索赔,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七、控

6、制工程质量,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等内容,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八、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九、参与协商工程设计变更;十、控制工程进度,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管理;十一、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审核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复核确认工程结算;十二、督促施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质量档案资料;十三、主持工程竣工预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十四、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十五、提出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章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第十五条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必须立即填写宁波市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并输入《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7、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确认。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依据有关规定持监理委托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到当地政府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持监理委托合同和其它有关资料到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凡监理委托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内容有变更的,监理单位及时报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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