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精选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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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 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

3、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 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包括增设

4、、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81  (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  (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  (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  (

5、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 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  (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

6、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  (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第四章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十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

7、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二级学科目录每5年编制一次。由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现有二级学科的招生、学位授予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已有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设置的、社会广泛认同的、且有较大培养规模的二级学科编制成二级学科目录。81  (二)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目标和人才培养条件,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可在二级学科目录内,自主设置与调整本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

8、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下同)二级学科,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学科发展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二级学科的增设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同行专家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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