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潍市专利的专项资金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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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科技)局,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知识产权(科技与商务、经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1〕33号)要求,对《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

2、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附件: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主题词:修订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12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60份2012年6月1日印发附件: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要求,设立潍坊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申请和实施的资金补助。第二条为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透明、定向

3、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业务管理。第二章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居所的个人;(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12第六条补助条件:(一)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的;(二)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三)单位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已获授权的。第七条补助标准:(一)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项补助500元;(二)与实用新型同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阶段后每

4、项补助600元;(三)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项补助1500元;(四)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补助10000元。第八条申报时限:(一)发明专利申请申报补助资金,应当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8个月内提出;(二)与实用新型同时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补助资金,应当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8个月内提出;(三)授权发明专利申报补助资金,应当自发明专利授权日起8个月内提出;(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申报补助资金,应当自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日起8个月内提出。第九条申报材料:(一)申报发明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应当填写《潍坊市发明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与实用新型12同时提

5、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补助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公告文本第一页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潍坊市居住证明;(二)申报授权发明专利补助资金,应当填写《潍坊市授权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第一页的复印件,个人申请的还需提供潍坊市居住证明;(三)申报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补助资金,应当填写《潍坊市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补助资金申报表》,提交国外专利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专利公告文本第一页、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的复印件。上述申报材料经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专利申请补助资金

6、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申报一次。第十条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第三章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第十一条补助范围和条件:(一)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申请人为专利权人,并在潍坊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实施项目的企业实施基础雄厚,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评价可观,且在本市首次实施并可预见有较好社会效益;12(三)实施项目属于已经授予专利权且离期限届满日不低于5年的发明专利,或者属于已经授予专利权并经检索评定具备专利性且离期限届满日不低于5年的实用新型专利;(四)专利权权属明确且无侵权纠纷;(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

7、市产业发展方向,“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潍坊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可优先获得补助。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实施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填写《潍坊市专利实施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报单位的工商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需提供潍坊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专利性检索报告;(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申请人在本市内实施该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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