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

ID:33297798

大小:260.44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23

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_第1页
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_第2页
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_第3页
资源描述:

《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赖德华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办法》第30条、第83条对因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就是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关于城乡建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审批规定。房屋初始登记收取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应尊霞历史,对不同历史时期所建的房屋收取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城市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的历史演变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关于城市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1.建房审批无一定之规阶段(1949年一1978年)1978

2、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大中城市和重点建设的小城镇,二、三年内都要作出城市规划”。在此之前,国家对城市并没有要求做城市规划。没有城市规划,就不存在‘‘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1978年以前,城市的各项建设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没有一定之规,各个城市因机构设置不同而不同。踟忍∥舭2.建房应取得建委的施工执照或建设许可证阶段(1978年3月8日一1984年1月5日)1978年3月8日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结束后,《意见》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责成各级建委监督实施”。“城市各项建设,都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3、办法办理用地手续,领取施工执照。”1983年6月4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3.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许可证阶段(1984年1月5日一1990年3月31日)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

4、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为了克服以全部买受人为共有人作整体登记给单个业主自由处分其车位带来的实践困难,应由各买受人与开发商、业委会等通过约定排除《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前半句之适用,让《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后半句的但书发挥作用。王雨晨/责任编辑2010,8总第356l中f罔l房J#也l廑期坦5万方数据房地产行政管理踟忍谢

5、锄的,按法律规定办。”“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4.建房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证一书”阶段(1990年4月1日至今)1990年4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建房实行‘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作为房屋登记,只要收取结论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关于建房的规定和《城市规划法》相同。二、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6、’’材料的历史演变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我国农村建房审批处于无规划阶段;之后,村镇规划开始成为建房审批的基本依据。农村建房审批规定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1.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阶段(1949年一1956年)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农村土地之后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此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需要经推定为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2.建房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阶段(1956年一1962年)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入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标志着农村土地已归集体所有(农民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除外)。从1956年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

7、社60条”颁布前,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尽管如此,从理论上应该认为,这期间的建房应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3.建房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阶段(1962年一1982年)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