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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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和品质条款、数量的计量方法和订立数量的条款以及运输包装和运输标志等内容。章首引导案例案例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要求降价。A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

2、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请问,本例中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分析本例中A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或说明完全一致。如果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或说明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案例中如果A与B公司是凭样品成交,那么,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

3、规格、型号等必要项目外,还要明确是凭卖方的样品、样品的编号、寄送样品的日期及有关寄送样品的函电,不能简单地只作一般描述。而且,服装类产品应该标明“允许有色差”。A公司因为在合同中未列明与样品相关的内容,而货物和合同中的品质说明不符,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标的是指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本章把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包装称为“合同的标的”,明确规定标的物及其品质要求,这是商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第一节商品的名称和品质一、商品的名称商品的名称(NameofCommodity),又称“品名”,是指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

4、称呼或文字,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名称。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作为标的物的交易商品其具体名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大多是在凭借对交易商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因此,在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的格式并无统一的规定,可以由交易双方商定。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的商品的名称;也可以省略标题,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直接用文句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有时品名条款也可以包括在品质条款中,出现品名条款和品质条

5、款合并的情况,如“永久牌自行车”。由于品名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条款时,应当注意:(1)品名必须是商品的正式全称。必须针对商品实际情况,在条款中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避免使用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例如“BIKE”,通称为“自行车”,有些地区习惯称“脚踏车”,还有一些商品既有“学名”,又有“俗名”,在贸易中应注意国际名称的选用。(2)品名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要和海关、税务部门规范的名称相吻合,要尽可能使用国际上的通用名称,避免误解。如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事先应就其含义达成共识。如:花生仁、棉布、钨砂等。一种产品往往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

6、,因此,表述这类产品时除了名称,还应有明确的型号、等级等条件的相应描述,以免造成混淆。(3)应该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商品名称不同,关税税率有别,配额约束也不同,为节省开支,减少关税负担和避免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应选择恰当的、对我方有利的名称。国际上为了便于统计征税,对商品有共同的分类标准,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该制度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该制度。目前,各国的海关统计、普惠制待遇等都按H.S.进行。所以,我们在采用商品名称,特别是通用名称时,应与H.S.规定的商品名称相对应。议一议我公司出口苹果

7、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方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使用“AppleWine”。不料货到目的港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请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作为出口单位来说,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AppleWine”和包装上“Cider”字样不一致,“cider”既可以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而这两种商品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将货物名称填报正确,否则将影响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将会遭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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