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届就(创)业知识竞赛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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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首届就(创)业知识竞赛复习材料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相关知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相关知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

2、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相关知识: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知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6.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3、年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知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相关知识: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时间备查。相关知识: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

4、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相关知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完善修改)。相关知识: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5.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知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6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相关知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相关知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6、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关知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相关知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7、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相关知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相关知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知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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